青岛某工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1-15 12:20:09
青岛某工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青岛鑫某某峰工贸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699.98万元,税额289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追缴税款309.2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上述青岛鑫某某峰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89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缴违法所得等,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青岛A服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568478.82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青岛A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莱州B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467735.85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单位莱州B机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因其系被告单位莱州B机械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能代表、体现该公司的意志,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亦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于某某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莱州B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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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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