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于2024年3月14日在重庆潼南区某名酒茶商店购买了假冒的“五粮液”和“青花郎”白酒各1箱(每箱6瓶),单价分别为930元/瓶和880元/瓶,同时购买了10条中华香烟,总支付金额为10860元。次日,潘某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假酒问题,并随后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索赔108600元。
法院委托生产企业鉴定,确认涉案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方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证明,且存在无证经营烟草等违规行为。
潘某近三年内在重庆多地提起40余起类似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普通消费者范畴,属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潘某主张按全部购酒金额(12瓶)计算十倍赔偿,但法院认为其购买数量远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最终仅以两种酒各1瓶(共2瓶)作为基数,计算赔偿18100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重庆市潼南区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购酒款10860元,并赔偿18100元(按各1瓶计算十倍赔偿),驳回潘某其他诉求。
二审结果:潘某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强调赔偿基数需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
社会公德与司法资源考量:法院指出潘某的行为虽打击了假货,但频繁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且营利性动机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初衷。
对比其他案例与此案形成对比的是,泉州洛江区法院曾判决一起类似案件(陈某购买32瓶假酒),支持全额十倍赔偿64000元。两案差异在于陈某被认定为普通消费者,而潘某因职业打假人身份被限制赔偿基数。
该案引发对职业打假人角色争议:
职业打假客观上净化市场,弥补监管不足。
滥用诉讼牟利,干扰正常经营,需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假货生存空间。
综上,此案体现了法院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遏制职业打假滥用之间的平衡,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合理消费需求”限缩赔偿的司法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