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经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标准HR 2020-06-01 12:48:08

集团各部门及各成员单位:

为了了解和掌握集团及集团各成员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运行质量,开展巡查工作显得很有必要、根据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集团巡查制度、为使巡查工作能正常、有序、规范地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谓巡查,就是集团职能部门到各成员单位了解调查,检查经营情况,看看是否按章办事、有无违法违规现象.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经营是否良好,会计信息是否正确反映经营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工作。

二、巡查的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三、要通过巡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经营,使企业获得更好的效益。

四、巡查不能干扰各企业的正常经营,如发现巡查人员有超越职权的行为,被巡套单位有权向集团领导反映和报告。

五、巡查的依据是:各成员单位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本单位会议决定、规章制度以及集团,集团公司下达的文件、做出的决定、颁布的规章制度等。

六,巡查可分为一般巡查、专项巡查、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

定期内一般性巡查,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份进行,也可称为季度巡查;

一般性巡查的范围比较宽,包括经营、财务、资产、效益等方面物内容;

专项巡查:一般有特定的对象和范围,由当时的情况决定。

七、被巡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巡查,提供方便,回答询问,不得采取阻挠、回避、隐瞒、扩大或缩小实事的态度。

八、巡查人员对不配合现象,有权进行当面批评,如若被巡查单位不接受,可以向集团报告。

九、各类巡查均由集团公司的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并向集团董事会书面报告巡查情况。

十、巡查报告一般包括: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建议、需要请示解决的问题,等等。

十一、被巡查单位对巡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应积极落实,不得推诿拖延,并将整改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十二、巡查制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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