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和维护企业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选性,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参照集团公司员工手册及考虑彩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条例。
第二条 凡本车间员工均应遵守,并绝对服从车间主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奖则
第三条 按对公司的贡献,分别给予表扬,奖金及升等或普级三种。
第四条 凡遵章守纪,品德良好,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起到表率、模范作用者,应给予表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对工作或管理有重大改进的建议;
(二)在技术上有所发明创造;
(三)对设备维护得当,延长了机器寿命或节约原材料成效显著;
(四)定位、下料在一个月内无任何差错。
第六条 每月由车间员工民主评选一名车间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奖励50-100元。
第七条 对工作能力优异,表现卓越,有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者,可给予直接升等或晋级。
罚则
第八条 惩罚方式按情节轻重分别为罚款、降级、解雇三种。
第九条 职工犯有以下错误者,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一)定位、下料中出现错误(均按原材料价格的5%赔偿);
(二)工作马虎,或不听别人正确指导,擅自行动而造成公司损失;
(三)不按工作规程操作机器,而造成事故;
(四)不听从车间主管的工作安排;
(五)侮辱或殴打他人,行为恶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均给予5元的罚款。
(一)乱丢螺丝;
(二)操作工具放在地板上;
(三)乱扔纸皮之类的包装物;
(四)请假后没有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五)工作时间在车间范围内抽烟;
(六)工作后离开机台,没有做好机器的保养工作;
(七)对于安排的工作没有自始至终完成,又不闻不问,不理不睬;
(八)迟到或早退(月累计十次者罚当月50%的工资)。
第十一条 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者,或未经请假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按工资的两倍扣罚当月工资。一月满三次,或一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犯有以下严重错误,无需警告,立即解雇。
(一)抗拒车间主管正确安排,无理取闹,情节产重;
(二)恐吓、殴打管理人员或殴打他人而严重致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级。
(一)工作能力薄弱;
(二)玩忽职守;
(三)工作懒惰,经常消极怠工,迟到早退。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车间负责制订,报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