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立足人民法院职能定位,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体系,精准对接基层司法需求,以法治促自治、保德治、助善治,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站位谋治理。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和根本保证。我们要深学党的理论,强化科学理论武装,持续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及实践要求,为法院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提供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履行好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职责,找准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在多元共治格局中明方向、找落点、抓落实,确保法院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大格局有站位、有抓手、有成效,真正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优势。
发挥预防功能,前端用力抓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我们要强化大局意识,以司法之力防范矛盾纠纷。依托人民法院职能优势,积极为无讼村(社区)创建、村规民约制定等提供司法智慧和智力支持,促进提升基层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通过主动走访、带案下访、信访接访等,全面掌握社情民意,精准把握群众诉求,及时排查梳理矛盾隐患,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纷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强化司法大数据运用,及时分析、发现基层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第一时间供给司法良方,促进补齐短板,堵塞治理漏洞,有效防控矛盾纠纷。落实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巡回审理、送法到基层、邀请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等活动,以丰富、鲜活的案例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好声音,推动基层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牢树为民取向,保障权益优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用心用情用力做实为人民司法,在保障群众各项权益中优化基层治理。紧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落实司法惠民利民政策,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建设,依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让司法的温度可感可知可触。树牢“如我在诉”理念,持续升级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诉讼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抓实“一窗通办”、跨域协作等便民举措,畅通线上线下立案渠道,提升适老、适残、适少等诉讼服务品质。着眼常治长效,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各类犯罪,有力保护群众生命、健康、财产等各项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基层善治的民生、民意基础。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纾困解忧。
突出审判质量,树立规则促治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坚持办案就是治理。我们要践行审判工作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严格公正司法,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价值,促进基层治理,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力求把事理阐明,把法理释明,把情理讲明,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引领作用,促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虚假诉讼打击力,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强化防范虚假诉讼意识,把准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加强协同配合,精准甄别查处,切实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惩治力度,引导群众诚信诉讼,促进基层诚信建设。突出强制性这个执行工作的重心,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力威慑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着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聚焦基层基础,夯实保障强治理。我们要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要要求,创新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制度规范、方式方法,与基层党支部开展联学联建等活动,促进基层党员干部涵养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助力筑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全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抓实人民法庭各项保障,紧扣基层治理需求,强化基层司法资源供给,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质化解,为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贡献司法力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本职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加强线上、线下人民调解指导,推广运用“六尺巷六步走”调解工作法等“枫桥式工作法”,发挥乡贤、网格员等调解力量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带动更多基层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鼓励支持责任心强、审判经验丰富、热心群众工作的退休法官积极融入基层治理,着力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发挥其专长和经验优势,通过参与调解、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基层治理把脉问诊。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陈云(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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