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中,推荐性标准是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判定依据,但也需满足特定条件。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参考裁判案例的观点,在有不同产品质量标准且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同属推荐性标准,应当适用较低的标准。此外,根据《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的情况包括:
合同约定采用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某推荐性标准,则该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企业明示采用的:如果企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采用推荐性标准,但企业明示采用某推荐性标准,则该标准也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的: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作出质量承诺,推荐性标准也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同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五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从而明确了推荐性标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判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依据。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的条件,确保了合同双方在质量纠纷中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