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太大了!这三家银行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被罚

柒七七起 2024-04-12 00:40:55

4月7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温岭农商行)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

其中,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因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违规向客户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费被罚80万元。时任客户经理丁莎莎和方晖霖均被警告。

温岭农商行则因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履职;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挪用于购买土地;贷款管理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被挪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贷款管理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被挪用作承兑汇票保证金;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导致贷款形成风险被罚220万元。

同样,时任客户经理施嘉辉、王丰、王浩列均被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两家银行被罚的违法违规事项中,都有高管(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和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两项。

01 银行未经核准而履职的高管并不少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然而,除上述两家银行外,未经核准而履职的高管(董事)在这两年并不少见。

今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台州银行杭州分行因高管未经核准实际履职等,被罚款185万元。2月,贵州银行黔南分行因部分高管同样因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被罚款25万元。

延伸到去年,据不完全统计,20余家银行因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收到监管罚单,处罚对象涵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城商行及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具体包括建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扬州分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贵州普定农商行、宁夏海原农商行、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等。

另外,针对银行高管(董事)未经核准而任职的罚单中,处罚对象多针对机构而非个人。但也有例外,像贵州普定农商行,去年该行因法定代表人成勇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履职被罚20万元,时任该行党委书记的曾万里,作为直接责任人被警告。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机构和责任人的“双罚”非常有必要,因为如果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是严密有效的,就不应该出现这种“未核准、即上任”的低级失误。而一旦被监管处罚后,不仅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还对高管的职业生涯产生不良影响。

02 明知故犯向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两家银行另一共同被处罚的原因是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虽然较为少见,但也时有罚单披露。就在两家银行被处罚当日,台州监管分局发布的对台州银行的罚单中,也提到了向银行员工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违法违规事项,该行共因“九宗罪”被罚385万元。

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被罚款140万元。

去年2月,中国银行因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七宗罪”,被原银保监会重罚3280万元。其中,总行被罚1600万元,分支机构被罚1680万元。

具体看前述几家银行被罚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条文,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六项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述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而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明显违反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情形,即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再具体到经营性贷款,所谓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通俗来说就是用这钱来做生意。

但是,法律对银行员工在经济体的兼职和经商办企业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另外,2018年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在员工管理上,要求禁止“银行员工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毕竟,银行员工如果参与经商,有可能存在相关利益,这不利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也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还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而上述三家银行在监管和法律的重重要求下,相当于层层失守,仍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可谓明显的明知故犯。

而且,《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在对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和温岭农商行的罚单中,5名受罚人员职务均为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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