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 一个好汉三个帮”,出门在外免不了遇到一些个人难以解决的事情,此时,和身边的朋友、情人互帮互助,互相帮衬之下才会更容易度过难关,从而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但受人恩惠反而怪罪别人没把事情做好,难免会让一件好事变成坏事。
而在江西,一名男子为了看望临产的妻子,便搭乘上了老乡的顺风车结果却意外猝死在车内,事情发生后,家属向老乡索赔127万,这起案件法院判了。
出生在江西赣州的曹大勇在经人介绍下有了自己的一段婚姻,婚后,为了让自己的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便常年在外打工。而他的妻子在随后的一天也跟着家里人来到了东莞的一家工厂工作,夫妻二人的努力也让他们的家境慢慢变得富裕起来。
2020年8月,难忍思念之情的曹大勇便想着前往东莞看望妻子,但为了方便往返不影响自己的工作,曹大勇便想起了自己的老乡蔡某。在外打工期间,作为老乡的蔡某便经常对他施以援手,而他也经常请蔡某吃饭,渐渐地,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十分要好,于是,当他提出想要借车看老婆的想法后,蔡某二话没说便将自己的车借给了他。
曹大勇虽然没有买车,但早就将驾照考了下来,在拿到车后为了进一步节省往返的路费,他便在老乡群里发来一条消息,希望找到一个可以一起拼车的伙伴。不久后,一个名叫谢志勇的老乡便和他取得了联系,表示自己也有去东莞旅游玩乐的打算,便想要搭乘他的顺风车。
出门在外,老乡帮老乡,在看到这条消息后,曹大勇便没有多想地答应了下来,在线上交流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后,曹大勇便开着车来到了两人提前约好的地方。将等候在旁的谢志勇带上车,二人在商量下,谢志勇便给他转了240元的拼车费和油费,随后便坐在车辆上的后座上,曹大勇便驾驶着蔡某的车往东莞的方向驶去。
从赣江到东莞四百多公里的路程,上了高速后,曹大勇为了集中精神开车,而且他和谢志勇之间也不熟悉,在路上便没有和他有过多的交流,而谢志勇在坐上车后便一直刷手机,这让车上的气氛变得安静下来。
当晚9时许,在抵达目的地后曹大勇便准备让谢志勇下车,结果却发现对方在车上“睡着了”,但当他准备将谢志勇叫醒时却发现对方没有一点反应,这让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便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随后将他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
经过医护人员确认后,宣告谢志勇当场死亡,警方在进行调查后发现,这起案件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属于一场意外事件,不予立案调查。经过鉴定,谢志勇的死亡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的猝死,随后将此事转告给了死者家属。
但当谢志勇的家属在了解到这件事后,却揪着曹大勇和蔡某不放,若是蔡某没有把车借给曹大勇,若是曹大勇没有在老乡群发拼车的消息,谢志勇就不会因为哮喘病发作,突然死在车上,情绪悲伤的一家人便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为此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经过他们一家计算后得出,谢志勇死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那么,在这起案件当中,蔡某和曹大勇是否需要对谢志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蔡某出于善意,在知晓曹大勇具备驾驶资格的前提下自己的车无偿借给对方,在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曹大勇借车后从事客运行为的前提下,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曹大勇在谢志勇上车后,收到了对方的转账并未及时退还,在发现对方出现意外后,才进行退还账款的行为,那么这一行为便表明曹大勇和谢志勇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有偿运输合同关系,那么他在承运期间,便需要对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
但在本案中,谢志勇在和曹大勇取得联系后,始终未说明其患有哮喘的情况,曹大勇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无法推定曹大勇在此事上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在曹大勇在发现意外情况的第一时间,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而谢志勇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哮喘疾病的前提下,依旧选择独自搭乘他人车辆,没有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他就需要为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曹大勇在此事中虽然不存在过错,但他在没有获取营运资格的前提下,私自驾驶车辆从事客运活动,进行有偿载客,那么他便违反了法律,他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在外打工、生活,亲友和老乡之间互相帮忙,帮衬彼此的生活,本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但在互帮互助的过程中依旧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和秩序,在让自己的变得方便的同时,也方便他人,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回顾 江西一男子搭老乡顺风车猝死车内,家属索赔127万,法院判了》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判得合理,支持法院。
合乘顺风车怎么就成了非法营运了呢
幸好不是南京方面的法官[得瑟][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