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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其中对于监督机构及人员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内容及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其中关于监督机构及人员要求第七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全员岗位责任明确;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交通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监督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具有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匹配、满足监督任务需要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土建、安装等技术人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技术人员,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75%以上。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二)熟悉掌握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1 次监督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每年应参加1 次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每三年至少参加 1 次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 1 次新上岗监督人员岗位考核,新上岗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监督机构可聘用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承担 工程质量监督技术辅助工作。
具体原文如下: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为,我厅修订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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