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5月1日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资质小吴 2025-04-24 14: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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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其中对于监督机构及人员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内容及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其中关于监督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七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全员岗位责任明确;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交通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监督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具有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匹配、满足监督任务需要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土建、安装等技术人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技术人员,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75%以上。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二)熟悉掌握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1 次监督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每年应参加1 次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每三年至少参加 1 次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 1 次新上岗监督人员岗位考核,新上岗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监督机构可聘用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承担 工程质量监督技术辅助工作。

具体原文如下: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为,我厅修订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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