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在婚恋交友平台被骗,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9-04 13:12:27

基本案情

xx网系由甲公司运营的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刘某某向甲公司购买了三个月的高级会员服务,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电话红娘专业相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刘某某通过xx网与用户“幸福的xx”相识、开始交流,并通过“幸福的xx”加了杜某的QQ号,随后向杜某提供的“投资网站”转账110万元。后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团伙假装婚恋网站网友身份,以购买比特币为由,先后转账共计人民币110万元至诈骗团伙提供的账户。

刘某某认为甲公司任由虚假注册的会员存在,导致其被骗,造成经济损失巨大,侵害其财产权、隐私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案件焦点

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侵害刘某某财产权的责任;

2、甲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刘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3、如果甲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

第一,甲公司提供婚恋中介服务,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而甲公司未能充分、恰当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甲公司的行为与刘某某被诈骗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甲公司存在一定过错。

律师解读

一、网络婚恋交友平台服务的法律性质

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向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向用户发布信息和供用户发布信息,使用户既能了解到自己关注的其他用户的情况,也能够将自己的有关情况展示给其他用户;另一方面是媒介服务,按照用户的需求寻找合适的其他用户,采用了解情况、传递信息等方式居中斡旋,努力促成用户缔结亲密关系。婚恋交友平台通过以上功能吸引用户注册、获取经济利益。这种功能作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中介人的功能作用最为接近,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属于婚恋中介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中介人应当承担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该种忠实义务主要要求包括:第一,中介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或者相对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第三,中介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婚恋中介的目的虽然并非促成合同缔结,但促成的用户之间缔结亲密关系应当参照上述的中介人义务要求。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网络婚恋交友平台作为婚恋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身份审核、如实报告和安全保护义务,在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网络婚恋交友平台未依法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与诈骗团伙假装的用户“幸福的xx”建立联系过程中,甲公司未向刘某某提示与对方用户“幸福的xx”相关的所在地、职业、收入等基本信息未经核实,对刘某某进行了误导,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同时,甲公司对于诈骗团伙假装婚恋网站网友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未采取充分措施予以识别、防范,确保账号使用人与注册人身份一致,表明甲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甲公司的推荐、推送和未如实描述会员信息、未充分核验用户身份的行为是刘某某建立对诈骗团伙成员信赖的原因之一。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也可以视为以误导陈述和未充分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方式侵权的行为,该行为与刘某某被诈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甲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婚恋交友平台被骗,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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