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 宋清辉
A股低迷已经持续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在市场不断呼吁上市公司应通过增持表达信心的同时,笔者观察到,有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却选择了减持,此举无疑令无力上行的A股更加雪上加霜。这种“损人利己”的操作毫无悬念地令市场投资者感到失望。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A股市场想要雄起很难,或只会频现“熊出没”。
现在A股的情况便是市场增量资金太少,同时还不断有资金流出,这自然让本就低迷的A股更加“绿油油”。虽说重要股东不减持和A股稳定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但这些重要股份的稳定对于维持市场股民信心上却具积极作用。
股份限售 倡从四方向发力
基于此,在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方面,亟需从以下四大方向发力,提振市场信心。
第一,延长限售股的解冻时间。笔者认为当前上市公司限售股冻结期太短,此举不利于上市公司做好市值管理。从历史行情来看,上市公司市值越小,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越容易引发股价下滑,建议根据上市公司市值来确定限售股解冻时间,为维护股价稳定奠定坚实基础。例如,发行市值不到300亿元的企业,限售股解冻时间不少于6年;发行市值不到800亿元的企业,解冻时间不少于5年;发行市值不到1,500亿元的企业,解冻时间不少于4年;其他企业解冻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明确限售股的解冻份额。注意到,有些股东的限售股一旦解冻,就会立刻套现离场,甚至会因为实现财务自由而选择提前退休,继而影响企业发展大局。笔者认为,限售股的解冻应分批分次,例如限售股每年可解冻一批,每次解冻份额不超过剩余限售部分的20%,企业上市时间超过10年的且当时市值超过发行市值3倍及以上时,可以全部解冻。
第三,设置股东减持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不佳、股价表现不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或将会直接影响公司员工情绪和投资者心理,从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股价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做出适当的限制。例如,若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增长率不及行业平均水平时,或没有分红计划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下一年度便不得减持;在连续120个交易日公司累计涨幅为负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也不得减持。
第四,限售股不得转移。此前,经常有上市公司高管将所持限售股质押给融资机构,以达到变相套现的目的,监督部门需要严格监督这些限售股,除非持股人员离婚、离世等不得不进行股权分割、继承外,禁止限售股出现任何形式的转移,限售冻结期间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受法律保护。
有望倒逼公司做好经营
当然,对公司重要股东限售股严格限售的建议,只是“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形式之一。实际上,只有让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对等,让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与投资者对等,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目标。不过,让资本市场以投资者为中心,并不一定就能够让A股扭转当前的不利局面,但是却能够倒逼上市公司做好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从而为将来良好的业绩发展奠定基础,继而增强市场投资者信心。
作者为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著有《强国提速》。本栏逢周一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