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发布了一则判决,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女子姑且称之为小芳,男子称之为大伟,二人通过网络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谈了2年恋爱后,二人走进了婚姻殿堂。
可是对于小芳来说,婚后的生活非但没有给自己带来幸福,反而是无尽的烦恼。
这件事说来也是难以启齿,大伟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小芳颇有怨言。
为了寻找病因,大伟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最终确诊为患有男性功能障碍。后来,大伟向小芳坦白,称自己在30岁时就发现存在男性功能障碍,但碍于脸面,一直未去就医治疗。
小芳考虑到自己还年轻,而大伟身体状况摆在这里,自己不想跟大伟过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小芳的理由是大伟患有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没有告知自己,并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小芳出示了大伟的就诊病历,双方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
大伟也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明白这段婚姻是不可能长久的,而且小芳出示了这么多隐私记录,自己也无话可说。
1、小芳要求撤销婚姻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照该条文,撤销婚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二是对方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对于本案来说,大伟在婚前确实没有告知小芳自己患有男性功能障碍,但男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呢?
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明确,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具体界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能凭当事人主观意愿来认定什么是“重大疾病”,还是需要医学上的标准,比如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在实践中,除了医学标准外,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该疾病是否影响一方履行法定义务,比如同居义务;该疾病是否影响生育子女或者对后代具有不良的遗传后果等。
显然,大伟患有的男性功能障碍已经影响其履行同居义务,以及对生育后代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
2、对小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是否有限制?答案是肯定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小芳必须在知道大伟身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否则她就失去了该权利,只能起诉要求离婚。
3、离婚与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当事人还是头婚,而离婚则不同,以前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芳与大伟之间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婚前一定要体检,这不是对谁不信任,而是为了保证婚姻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