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心理变态,素质太低了!”9月12日,陕西西安碑林区交大街附近,一黑人男子看到一位路过女性,便上前拉扯,准备亲吻。被骚扰女子十分生气,拉着黑人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黑人男子被逮到后表情非常傲慢。被骚扰女子当场反击,一边指责黑人男子,一边抽打其脸部。警方表示,正调查处理。
【叶律说法】
太嚣张!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马路上骚扰路过女性,被逮到现行后,还企图假借外国人的“特权”嚣张跋扈。殊不知,这是中国的土地,不容撒野!
黑人男子随意骚扰女性的行为不仅是没有素质的卑鄙行为,更是触犯我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他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例如搂抱、亲吻、舔吮、扣摸等。
刑法也规定了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实施外力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所谓胁迫,是指以实施杀害、伤害或者揭发隐私等行为进行恐吓、威胁;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趁他人熟睡或者患重病等。
强制猥亵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实施猥亵行为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或者即使使用了强制性手段,但情节显著危害不大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黑人男子在骚扰被害人强行拉扯被害人的身体,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了强制手段,而且其当街实施了猥亵行为,受到路人的围观和指责,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以强制猥亵罪定罪更为合适,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害人受到侵犯,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呢?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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