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何律师。今天聊这么一个话题,催收界近期出现一个新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个罪名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今天就一次性聊清楚。
首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有哪些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占有罪?
·第一、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
·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
·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
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什么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下面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情形。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
通过这个罪名里面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催收的债务是什么?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所以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
如果使用非法讨债罪这个罪名,可能会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能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讨伐、催讨一些合法的债务,也有可能会受到惩处的一些误解。因为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

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从该罪的罪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
·(一)"非法债务"的认定。如何界定非法债务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前提。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就已经提出了非法债务的概念并规定非法债务是指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按照该规定非法债务的非法是内容非法,是从债务内容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表述,是从债务形成行为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为非法性标准。
从法条来看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
·(二)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
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旧法废止,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
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规定中24%的基准在没有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参照《2020年规定》以4倍LPR作为基准还是参照《非法放贷意见》以年利率36%作为基准来认定犯罪?笔者认为应当以年利率36%为基准来认定。
主要考虑:
·首先以36%为基准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在违法性判断时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
《非法放贷意见》设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该意见之后新设且同为围绕非法债务而设立的罪名,从刑法内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同一入罪标准。因此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标准不仅不会导致民刑街接不畅,反而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

·其次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标准可以维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2020年规定》并未绝对以4倍LPR的利率适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适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确定利息适用标准。
换言之《2020年规定》的利率基准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率基准是不确定的,因此在罪名的认定中会出现借贷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时间不同而随意出入罪的现象。而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不仅适用标准较为明确,而且也会使普通的社会民众对此具有预测可能性。
·(二)"催收"行为的认定。立法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列举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恶害相威胁,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
→二、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即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
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关注我,更多生活法律问题期待与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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