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两名00后男子密谋被带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一处烧烤摊,饮酒后意外被迫劝酒。当晚,在致使她酩酊大醉的情况下,她被侵犯并带往附近的一处公寓,这一切均是在一个月后,因身心俱疲难以忍受的情况下,黄某某选择了跳入榕江自杀。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确认,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水。
在自杀之前,黄某某在其手机上创立了一份备忘录,详细记录了她所遭受的侵害及被迫情形,这也为后续的执行调查、起诉和最终判决提供了重要证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源自万某与潘某福的密谋,他们意图灌醉黄某某以实施犯罪。过程中,万某还召来了第三名嫌犯张某背,张某背到场后多次威胁恐吓,强迫黄某某进入公寓房间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成为此案的主犯之一。
据媒体从当地知情人士获悉,三名嫌犯均来自贵州三穗县。万某出生于2003年,潘某福出生于2002年,而张某背则出生于1998年。值得注意的是,张某背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通过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实施二人以上轮奸,并导致受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进行惩处。最终,张某背被判无期徒刑,万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潘某福则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结果表示不满,提出了上诉。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三名被告无视法律,违背女性意愿,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均已构成强奸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万某和潘某福密谋将黄某某灌醉,以实施犯罪行为。两人先带黄某某到揭阳市榕城区的一处烧烤摊饮酒。万某随后联系张某背,明确告知其要灌醉黄某某的企图,张某背和万某、潘某福随后轮流对黄某某进行灌酒。
时至次日凌晨4时,万某、张某背和潘某福将黄某某载到揭阳市揭东区的公寓,伪称要让其上楼。黄某某因害怕而躲避在厕所,张某背却强行将其拉出,并在其反抗时强行发生性关系,随后示意万某和潘某福也一同实施侵害。最终,潘某福由于恐惧等原因,没有对黄某某施加进一步的侵犯。
黄某某在榕江投江自杀,证实经过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溺水身亡。
据记者了解到,万某、张某背和潘某福三人皆来自贵州省三穗县。张某背于2023年9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张某背出生于1998年,小学水平,曾因盗窃被判刑一年十个月,2021年出狱后再度涉案。
作案嫌疑人万某浑号“老某”,出生于2002年,接受过高中文化教育,2023年9月25日因涉嫌强奸被拘,10月26日被逮捕。潘某福,绰号“小某”,出生于2003年,三年制中专教育,因同样的指控于2023年10月13日被拘,10月26日获批准逮捕。
2023年年底,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提起了强奸罪的控诉,此案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4)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法院的调查,张某背和万某在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轮奸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严厉惩处。
判决中指出,张某背和万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导了事件的发展,属于主犯,必须依据其参与的所有犯罪事实处以相应的刑罚,而潘某福则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理。考虑到张某背为累犯,法院决定对其从重罚处。此外,被告人万某在庭审中自愿承认罪行并请求认罚,故可适当减轻处罚。最终,一审裁定,张某背被判处无期徒刑,万某则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潘某福则受到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经过一审之后,张某背和潘某福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张某背在上诉中辩称自己属于中途参与,不是案件的主谋,所以不应被认定为第一被告。他表示希望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以获得谅解,并认为原判的量刑对他而言过于严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判断。
与此同时,潘某福也认为其受到的刑罚过重,提出上诉。他指出,万某曾向他提到对黄某的强奸意图,但并没有和他策划强奸行为。他在宵夜喝酒时并非提议叫张某背,且没有建议轮流对黄某举杯。他声称自己并未有过实施强奸的想法和行动,呼吁二审法院进行公正判决。潘某福的辩护人进一步强调,潘某福并未与万某合谋实施强奸,他只是对万某的行为保持沉默。辩护人指出,潘某福没有强奸黄某的故意,只是被动跟随,所谓帮助敬酒的行为并未对后续犯罪起到任何作用,而黄某也仅仅认为潘某福在事发时袖手旁观,因此请求法院将其刑罚改判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审理二审过程中,法院查看了被害人生命中手机中的备忘录,证实其遭遇的情况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决定维持原判。关于张某背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定论,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害人黄某生前的手机备忘录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确认当天黄某对其宵夜的参与者并不知情,也未能预见之后被张某背和其他共犯带入当地公寓的情境。
根据备忘录和被告人供述,案件发生时,黄某在进入房间后曾试图躲避,但最终被张某背强行拉出。在多次无效反抗及张某背威逼的情况下,黄某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二审法院强调,依据相关证据显示,不论张某背与黄某的前后关系如何,或是事件发生时张某背对黄某意愿的违背程度如何,证据均已明确显示张某背是在违背黄某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原判认定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明确表示这些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相悖,因此不予采纳。
审判期间,法院还指出,张某背希望能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但他本身无偿还能力,且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因此请求改判的理由同样不予考虑。
关于潘某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仔细审查,二审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潘某福在了解到万某的意图后,积极表示同意万某关于通过灌酒的方式让黄某某醉酒的提议。潘某福和万某的供词相互印证,显示出在宵夜中劝酒效果不佳时,潘某福提议再叫几个人来,同时也赞同万某的主张,准备多开一点酒,以便让黄某某醉得更快。在案件证据的支持下,当张某背到达现场后,他和万某用苗语讨论强奸事宜,潘某福也出现在场。
综合以上证据,潘某福实际上全程参与了与同案人共同策划的强奸行动。法院指出,当同案人轮奸黄某某时,潘某福在场但没有制止这一行为,因而应对在共同犯罪意图下实施的结果负责。虽然潘某福并未直接对黄某某实施侵犯行为,也没有积极主动出谋划策,但在此共同犯罪中,他仍然扮演了次要角色,因此被视为从犯,依法应当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据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在这起共同强奸犯罪中,参与密谋的张某背被认定为主犯之一,他强迫受害人黄某某进入事涉的公寓,并首先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万某同样被认定为主犯,他主动提出犯意并支付开房费用,强行侵犯黄某某,两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都起到了主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接受惩罚。
而潘某福则因参与了密谋、与黄某某约外出宵夜、对受害人灌酒,并与同案人一起将黄某某带至公寓房间,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到了次要作用,被法院认定为从犯,因而适用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是合法的。
最终,经过二审法院的综合判断,驳回了潘某福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张某背被判处无期徒刑,万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而潘某福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