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经常看到,有一些人依据国家在宪法45条,要求得到够基本生活的免费养老金。认为社保法规定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不缴不得”违反宪法。其实这完全是对于国家宪法45条的错误理解和解读。
国家宪法45条明文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已经清楚表明,国家设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就是为了公民享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设立的。
公民只要参加了社会保险,都可以得到社会保险的物质帮助,得到养老金和医保报销待遇。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都可以得到社会救济。
依法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养老待遇,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就是困难群体以外的绝大多数公民可以得到的“物质帮助”。国家给城乡居民的免费基础养老金,医保报销待遇,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的具体体现。
“物质帮助”不等于是“物质包养”,不等于必须够农民基本生活才是物质帮助。把“帮助”说成是“包养” ,认为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年老可以得到“物质帮助”,就是要包养老年人,完全是一些人对于国家宪法的错误理解。
国家社保法第一,二条清楚说明,社保法就是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的,怎么可能是违反宪法的规定的法律?
根据社保法规定,社保法维护的,就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才能够依据得到宪法规定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是没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就是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没有参保,也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是可以享受不需要参保缴费,就可以得到的国家和社会的“社会救济”的“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