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了吧?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居然要求加重处罚?法院这么说!

树欲静刘艳 2024-04-30 06:30:10

熟悉刑事案件的朋友可能就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为了让不熟悉刑事案件的朋友有一个更好的了解、理解,在分享案例之前,小编有必要就有些名词、概念做一些简单的表述。

【常识分享】

1.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而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我们以下分享的案例即为公诉案件。

2.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也就是说,指定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检察院和法院。

3.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至此,通俗一点地说,在刑事案件(公诉案件)中,检察院相当于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代表的是原告的立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相当于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因此,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负有控诉的义务;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小编注:“常识分享”板块的内容由成都律师刘艳整理所得)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小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在上述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明显违反了“律师职业规范”。

【律师有话】

成都律师刘艳认为,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除了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的没有搞清楚自己的责任外,在外人看来可能还存在一个情感与法律之间的较量问题。

涉嫌猥亵儿童罪,可能一提到小孩、女性,再有“猥亵”“性侵”等字眼,不少网民从“网络审判”“情感审判”上反而更倾向于本案辩护人的观点——要求“加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遇到让世俗、情理无法接受的案情、案件时,法律其实并不容许我们“感情用事”。因此,我们也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批判辩护人(指定辩护人),认为律师“又在替‘坏人’辩护!”

(小编注:“律师有话”板块的内容由成都律师刘艳整理所得)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讯员|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阿迪力江·阿不力孜),原标题《以案释法|罕见: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有改动。https://mp.weixin.qq.com/s/0zsSNCak7Cn3XftWxA40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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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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