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环及评服务保障相关情况。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43件,办案数量位列全国第五位。案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多个领域,赔偿总金额达4.56亿元,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及全部县(市、区)启动案件办理全覆盖。
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需要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据介绍,在相关市州办理涉及非法采矿、非法采砂、毁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鼓励其通过邀请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参与出具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货币化评估。
湖北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新模式。建设“武汉江夏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武汉长江·青山湿地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等全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为生态修复提供多元场景,以认购碳中和林、修复湿地沟渠等形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此外,还开展了“认购碳汇”“以役代偿”等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尝试,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是深化生态环境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严格监管与服务保障有机结合,自觉将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重心放到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升审批效能,优质高效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服务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柯文翔 通讯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