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抛妻弃子28年,妻子苦守28年后终于回家,丈夫:我已成家

夏诺多吉 2021-04-22 21:03:16

28年前大儿子2岁,小女儿刚刚出生,宋女士的丈夫就抛妻弃子,音讯全无。宋女士苦等28年,丈夫终于回家,就在她以为一家就要团聚的时候,没曾想,丈夫在外已经成家并育有一子,看完病、办完身份证后又离开了。

这得多么无情无义,才可能抛下妻子和一双儿女,杳无音讯28年?这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宋女士的丈夫是否构成遗弃罪?

对于宋女士丈夫的所作所为,许多人认为,应当以遗弃罪对其定罪处罚。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就是,并不是拒绝抚(扶)养就会构成遗弃罪。

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负有抚(扶)养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就是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抚(扶)养义务,如果拒不抚(扶)养远亲属的,一般不构成遗弃罪。二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因为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死活无着、流离失所,或者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者拒不改正导致被害人陷于危难境地。

宋女士的丈夫抛妻弃子,虽然没有造成以上严重后果,但小状认为,其遗弃妻女、父母长达28年,也应当属于情节恶劣,所以,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除此之外,宋女士的丈夫在没有与宋女士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成家还育有一子,其行为还构成重婚罪,应当以遗弃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

2、如果宋女士丈夫杳无音讯期间,与他人结婚,是否会构成重婚罪?

从表面上来看,如果宋女士与他人结婚,当然也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小状认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主要理由是:犯罪在本质上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如果某种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的罪状描述,但却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也就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宋女士的丈夫28年前就抛家弃子,音讯全无,这段婚姻对宋女士来讲已经名存实亡,为了撑起这个家,为了生计,选择与他人成家,并没有可谴责性,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宋女士的丈夫音讯全无满四年的时候,宋女士就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一旦被宣告失踪,宋女士与他的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也就没有一点重婚的风险了。

3、宋女士还可以要求其丈夫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吗?

这实际上涉及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究竟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小状认为,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况: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子女未满18周岁之前,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给付;如果抚养关系已经终止,至子女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三年的话,就不可以再主张抚养费了。

宋女士丈夫已经离家28年,子女也早已成年,抚养关系终止已经超过十年,因此,这时候就不能再要求其丈夫支付抚养费了。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对于这样的人,宋女士一点也不用舍不得他离去,留着又有何用呢?不过我们要是要呼吁宋女士的丈夫,赶紧回来把离婚手续办了再走,不要拖着宋女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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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诺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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