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违反操作流程按废品处理关键零件,四川一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 2025-04-16 09:50:53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历经多次开庭、现场勘验及专业研讨,最终依法改判,认定某科技制造公司因叉车工胡某严重失职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2年5月,某科技制造公司叉车工胡某将装有价值6万元关键零件的木箱运至废料区,某科技制造公司以胡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胡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某科技制造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胡某于1996年7月入职某科技制造公司,自2020年起,担任周转运输工职务,工作职责为按照公司要求,用叉车将零件、废弃物等运输至指定地点。其中,运输零件等重要物品时,需凭班组长开具的载明代运起始地点的运输票进行,而废弃物等其他物品的运输,则无需运输票。2022年5月7日,胡某在既无运输票,又未获得上级指示的情况下,未对案涉木箱进行查验便将其当作废弃物品,运输至厂区内部的定点回收站。5月10日,某科技制造公司发现案涉零件丢失。5月19日,公司选择报警并重新定制价值6万元的案涉零件。5月21日,案涉零件被找回。6月20日收到重新定制的零件,由于生产商拒绝退货,致使公司遭受了6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案涉公司有两年叉车运输经验的员工,不遵守操作流程,将载有零件的木箱按废弃物品处理,确为严重失职。某科技制造公司因生产急需于5月19日定制零件,虽5月21日找回原零件,但因定制零件具有唯一性且生产商拒绝退货,实际损失已形成。此外,某科技制造公司为寻回零件产生额外人力物力损耗,且胡某行为造成损失远超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5000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科技制造公司因胡某的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不是“和稀泥”,越是关系企业发展、产业安全的案件,越要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要抽丝剥茧梳理案件信息,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秉持公正原则作出裁判;另一方面,需要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既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力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以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恪守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而企业方面,则应强化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张子纯

  通讯员:李垍璁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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