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职场打工人,不仅要恪守法律法规,还须秉承“非己之利,纤毫勿占”的职业操守。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谢某赔偿被害单位146万余元。
谢某在担任某食品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销售公司货物和代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一年期间侵占公司货款共计153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不断追索下,谢某仅偿还公司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职务侵占的常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代公司收取钱款或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以后占为己有或携款潜逃;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三是利用职务便利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四是制作虚假工资表或者其他费用名目套取公司资金;五是在公司虚假报销费用。
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可采取如下方式:一是规范收款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收款工作,严格落实公司账户管理制度,业务款项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建立定期核查机制,防止款项被截留或挪用。二是加强客户对账监督。针对长期合作客户,设立专人定期对账制度,动态跟踪收款进度,确保资金流转透明可控,避免因业务员单独经手而导致公司对交易情况失管失控。三是及时依法处置。一旦发现职务侵占行为,应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张雅慧
通讯员:赵丹 许艺玲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