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被第三人损伤,责任谁承担?

劳动知库 2023-11-28 19:12:59

餐馆小时工韩阿姨在收拾完餐桌准备将碗盘拿回后厨洗碗池的过程中,因餐馆邻居家小孩玩耍导致她绊倒摔伤。餐馆老板汪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小时工韩阿姨则是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阿姨既可以向老板汪先生提出补偿要求,也可以向第三人,即邻居家的孩子,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补偿和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赔偿通常遵循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多少。而补偿则只是涵盖部分损失。因此,如果韩阿姨选择向老板汪先生索赔,尽管汪先生不能拒绝,但她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汪先生在给予补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邻居家的孩子)追偿。如果韩阿姨选择向侵权人(邻居家的孩子)追究侵权责任,她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赔偿损失。由于邻居家的孩子未满18周岁,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因此其监护人应向韩阿姨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款规定: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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