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官制中,学政以及各府州县的教官比较特殊,是一个独立于地方行政系统之外的分支机构,即实行行政与学校分离的管理方式。这一期,御史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与诸位共同探讨一下清代的学官。
各省学官的组成部分清代国家的学校,按照明代旧制分为国学和地方学。国学即太学也称国子监,由朝廷直接管理。地方学即府、州、县儒学,是国家设在地方以培养科举士子的公办学校,由各省学政直接管理。
清初并无学政之名,而是沿袭明制设立提学道,例由各省布政使衙门派出。雍正时期改革学官制度,将提学道升格为提督学政,不再受布政使司管辖,而是由朝廷以钦差的方式任命。至此,学政的政治地位得以迅速提升,与地方督抚并行。
地方学校按照行政等级进行划分,省级单位不设学校,以省府、属府为最高。府之最高学官为教授,秩正七品。按照地方官制,府教授例由州学正、县教谕升任,如果升迁,例升国子监典簿、京府教授以及外县知县。
州儒学的最高长官为学正,秩正八品;县儒学最高长官为教谕,秩正八品。州学正与县教谕在品级上没有差别,属于同一层次的文职官。不过按照吏部的规定,学正、教谕例由举人出任,任职资格相对较高。
教授、学正、教谕皆为最高儒学长官,其下所设之训导(从八品)为佐官,辅助正官管理辖区内的学校教育事务。
各省学官都有定额,基本上正官都是额设一人,训导视人文多寡而定,但一般不会超过两人,普遍也是额设一人。
故而,一省的教官由学政、教授、学正、教谕、训导以及复设教谕、复设训导(此两类为非编制内的教官)所组成。
府州县学学生的名额设定顺治四年规定,各省儒学根据文化发达程度而分为大学、中学、小学三类。注意所谓的大中小并非是层次上的划分,而是以人数多寡进行区分的,就是说规模大的称大学,规模小的称小学。
大学的招生名额为40人,中学为30人,小学为20人,这里的人数是指每次院试后入学的生员名额。顺治十五年,地方儒学的学额裁减一半,具体为:大府20名、大州县15名、小学4至5名。
康熙九年中、小学的学额有所增加,中学为12名、小学为7至8名,大府州县仍按旧制。雍正二年鉴于各省应试童子增多,而难以获得生员功名的现状,进一步调整了学额:小学12名、中学15名、大学20名,此后各朝即以此为定制。
各省科举考试,必经县试、府试、院试三个阶段,通过县试、府试的即可获得童生之头衔,也才有资格参加院试以角逐生员功名。
童生一旦考取生员,那么就可以入学成为地方儒学的官学生。至于录取比例,按照《大清会典》的记载每个地方的情况不等,基本上按照县试以学额三倍录取,府试以学额二倍录取。
打个比方,比如某府儒学的名额是20名,那么县试取中60名,府试取中40名,再从40名中筛选出20名成为府学学生。应该说这个比例还是很低的,正常情况下一个县至少有几百个考生参加县试。
儒学教官的主要职能教授、学正、教谕的职责是“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评品性优劣,以听于学政。训导佐之。”从中可以看出,教官的法定职责很多,不仅要传道授业,还要考课生员。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教官的主要职能还是考课。清代的府州县儒学实行的是“三年两考”制,这就意味着新生在学校的学习期为一年半,待下一届新生入学时,老生就可以退学,用官方的话就是“自学”。
新生入学后例有“月考”和“季考”,月考的内容是四书文一篇,排律诗一篇,或考策论,由教官根据成绩划分等次。不过从乾隆朝以后,地方儒学风气不佳,经常出现月课久不举行,教官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仅仅是师生之名,谈不上传道授业。
各府州县学的教官不同于行政官,他们的合法收入微薄,只能拿到基本的俸禄,并无养廉银。同样是做官,经济收入方面却远不如其他同僚,这就导致了教官无心教学,而是一门心思花在捞钱上。
晚清时期,各省儒学教官大多沽名钓誉,通贿滥举,纵容劣质生员为害地方。学校的风气和当时的官场腐败一样,已经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
以职责论,儒学教官在清代地方政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当然就教官而言,他们还是受到地方行政长官的考核与管辖,与府州县正印官也一直保持着上下正佐的关系,只是相对而言,受到的制约要小一点。我们也可以这么理解,即儒学教官既受学政的领导,也受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