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金属材料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1-13 14:33:29
青岛某金属材料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青岛华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41.02万元,税额23.9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面临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青岛华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3.97万元,已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处罚。

但是,青岛华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阳某某与他人商议,从青岛两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10008.5元人民币,税额共计219402.9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从他人处购买青岛两家公司开具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40452.32元,税额共计176876.88元,全部用于公司进项支出,共抵扣税额176876.8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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