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年末已至、春节将近,是工资结算高峰期,欠薪问题易发高发,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以获得劳动报酬为核心内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 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一、各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在内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应按月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对于已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确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实际原因造成欠薪,应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
二、各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 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避免因欠薪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全市工会将密切关注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重点加强对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综合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等,依法对存在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共同防范欠薪违法行为。
昆明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