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因虚开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2-20 14:59:55
虚开发票罪,因虚开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

审理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易某某通过广元市A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简称某某公司)员工张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金额3.5%的“点子费”为条件,由A公司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购销双方无任何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易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元B石业有限公司、绵阳C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8张,价税合计金额482.69万元。

被告人易某某通过自己和米某的银行账户向A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3笔共计16.89万元的点子费。之后,易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公司成本票入账进行税务申报。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已向税务部门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罚款8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还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元B石业有限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80000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作为控罪证据,提请本院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

3.辩护意见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易某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缴纳罚款八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判处被告人易某某罚金五万元,鉴于其在税务机关因虚开发票被行政处罚罚款八万元并已缴纳,系基于同一违法事实,故可予抵扣本案的罚金五万元。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认罪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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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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