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靖律师:合同成立条件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适用要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1-02 17:18:11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作为合同生效及后续履行的前提,法律规制较为完备。基于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结合法律要旨并从实际出发,对合同成立要件与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适用要点进行了提炼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资格:

合同必须有至少两个当事人,且这些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这些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形式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合同可能需要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5.法律手续:

在某些情况下,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需要批准、登记等手续,必须完成相应的法律手续。

6.承诺阶段:

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阶段开始,只有当要约被承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这些要件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力,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则

1.如何确定合同标的的数量?

依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当事人既可以使用个数、件数等直接计量单位,也可以使用重量、面积、体积等其他间接计量单位确定标的的数量;既可以通过具体的固定数值,也可以通过计算公式确定标的的数量;既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标的的数量,也可以约定由第三方确定标的的数量。

2.如何确定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市场价格的确定须把握以下三点:

时间点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此时,合同当事人对当时的市场价格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即便之后价格有波动,只要是在市场正常的价格变动范围内,这个价格就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合同履行时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动,则要看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调整范围。

地点是履行地,履行地应理解为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地,即履行产品或服务交付义务的一方所在地。

第三,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一般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或者涉及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

3.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对方合同成立后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主张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的,除构成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须为在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依据该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进行某种解释或者补充,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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