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佳律师:有关保证期间的常见裁判规则探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07 11:34:36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有关保证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观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佳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使用标准,就保证期间的常见裁判规则进行了归纳探析,供大家参考。

1.分期履行的债务均系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立案受理以及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3.担保合同关于担保责任承担使用的词语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而不是“期间”的,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4.保证人在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

5.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债权人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定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间的情况下,未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即维持一审关于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6.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同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7.债权人基于案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提起诉讼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于保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未立案号而将其起诉列入诉前调解程序的,非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9.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当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即使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果,也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10.保证人在办理企业注销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因无法联系到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收的,应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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