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工作报告中披露了一起引人瞩目的案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提及“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这一判决对于在网络时代下班后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该案的原告李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是指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社交软件中与客户或同事进行沟通交流所付出的劳动。然而,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因此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根据此判决,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3万元的加班费。
此案的判决提出了“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也因此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这一裁定为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未来劳动法律的发展方向。这一案例的判决标志着对“隐形加班”问题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措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