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内退人员与新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树欲静刘艳 2024-04-16 06:10:46

法律有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例收录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年8月22日发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张某受聘于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2015年9月10日,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公司。

2015年9月14,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2015年11月6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公司应支付张某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4.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无需支付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张某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公司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张某各项损失。

另查明,张某系A单位M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张某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张某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方认为张某是M林场在职职工,与公司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公司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张某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

小编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张某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公司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但张某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M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张某要求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张某自行提出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

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由公司支付给张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

三、由公司支付张某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四、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系某单位的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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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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