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某机构开设的公益课程授课过程中受伤,经过法院判决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认为授课老师李女士和王女士在在活动组织、告知、执行等具体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学生的受伤承担责任,故其将两位授课老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和王女士偿还其赔偿学生的款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机构与王女士、李女士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王女士、李女士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受伤存在过错,故该机构可以向李女士、王女士追偿,判决李女士、王女士对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向该机构赔偿43175.14元。
案 情 简 介
某机构诉称,案外人小刘在参与其组织的活动时意外受伤,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其赔偿小刘损失,李女士、王女士为该次活动的志愿者,负责活动内容的策划、组织、安排和执行。因二人在活动组织、告知、执行等具体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才造成小刘人身伤害,故要求判决李女士、王女士偿还该机构赔偿案外人的款项215875.71元。
李女士、王女士辩称,活动为该机构组织开展,其系该公益课程的志愿者,是在机构安排下履行职务,在活动中尽了最大努力保障参与者安全,对损害结果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机构作为组织者,应当由其保障活动及场所的安全和秩序,本次意外的发生系其提供的场地存在固有安全隐患和风险所致,故不同意机构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系其主要职责,李女士、王女士称其参与活动系因热爱,希望帮助孩子们学习,课程设计及讲授系由李女士、王女士负责,班级安排、组建、上课时间由该机构确定,场地由机构提供,机构安排人员巡视,截止到事发时课程也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综上来看,李女士和王女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机构指挥和监督,故该机构和李女士、王女士之间就开展涉案课程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关于李女士、王女士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主观上过错,从课程内容上看,李女士、王女士要求学生结对进行蒙眼体验,体验的范围系整个小院大概数十平米的范围,其中还包含放置在平台上的本身有一定高度的湖山石,参与课程的学生虽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此种课程方式仍存在明显的危险性;上课时,李女士、王女士让所有学生同时体验,未予以严加看护,亦未对学生登上平台触摸湖山石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故李女士、王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对课程参与者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应负担更多的义务,包括保障场地安全、监管授课老师、管理上课过程和学生安全的主要职责,该机构应当定期对湖山石的状况进行检查,但事发时该湖山石底座已经存在陈旧性裂缝,摆放湖山石的平台未设置安全提示,周边亦无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李女士、王女士的授课内容,机构未进行考察、监督,对于课程内容的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李女士和王女士、该机构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失,结合双方过错,法院认为对于案外人的损失,机构应当承担80%的责任,王女士、李女士应当承担20%责任,判决王女士、李女士向机构赔偿43175.14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