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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广大人民群众及诉讼当事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一、申请保全的意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有可能转移、藏匿财产,可能造成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造成执行不能。为保证既赢官司又能拿到钱,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机动车等动产、房屋等不动产等)。
二、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是诉前财产保全,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二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即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应当交纳保全费。诉中保全的保全费,原告胜诉的由被告负担。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作为诉讼请求,由法院在裁判时与案件受理费用一并依法确定由被告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申请费,依据案件标的大小,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为30元至50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物保,如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也可以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
五、建议申请人或者原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申请保全,如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保全申请后诉讼案件败诉的,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
桐柏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8日
编辑:邓州全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