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在今年两会上呼吁遏制“35岁就业歧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及社会现实困境:
一、呼吁原因
1.人才资源浪费与结构性矛盾
郑功成调研发现,35岁限制入职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青年人才因年龄限制无法获得匹配岗位,造成人才闲置与就业市场供需错配。例如,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对博士毕业生设置“35岁以内”门槛,迫使优秀人才被迫连读学位,加剧教育内卷。
2.延迟退休背景下的矛盾
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后,35岁就业歧视与延长劳动年限的政策导向形成冲突,进一步损害劳动者权益,削弱社会公平性。
3.法律与政策缺位
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未明确将年龄歧视纳入法定规制范围,劳动者维权无门,企业违规成本低。
二、社会弊端
1.经济负面影响
消费萎缩:35岁以上群体因就业焦虑减少消费(如教育、房产、婚育),导致内需不振。
技术断层:中年技术人才被迫退出职场,新兴产业升级所需的中高层人才储备出现真空。
2.社会公平受损
年龄歧视泛化:招聘中甚至出现“32岁、30岁、27岁”分段限制,形成系统性不公。
职业发展受限:35岁以上员工因经验被低估,难以获得晋升机会,抑制职业价值实现。
3.企业短视与人才错配
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年轻化”,忽视35岁以上员工的经验与稳定性,导致用人成本上升与效率下降。
三、实施难度
1.法律修订阻力
将反年龄歧视纳入法律需协调多方利益,传统“年轻化”用人观念根深蒂固,企业可能通过变相手段规避政策。
2.企业成本压力
取消年龄限制后,企业需承担更高用工成本(如培训、福利),短期内可能影响盈利能力,尤其对中小企业冲击较大。
3.执法与监督挑战
执法资源有限:劳动保障部门当前重点在欠薪、社保等领域,对年龄歧视关注不足。
举证困难:劳动者需证明年龄与岗位无必然关联,维权流程复杂且成本高。
4.社会观念转变滞后
公众对“35岁+”群体的认知仍停留在“体力衰退”阶段,需长期通过宣传与案例引导重塑就业公平理念。
总结与建议
郑功成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立法先行:修改《劳动法》明确禁止年龄歧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政策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放宽招聘年龄限制,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企业责任:鼓励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对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若上述措施得以落实,可逐步缓解35岁就业歧视,但需警惕政策执行中的“一刀切”风险,需结合行业特性制定差异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