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二手车,付了定金,后来发现车辆有两次维修记录,且涉及保险杠维修,无法接受的买主,要求卖家退定金未果,最终起诉到无锡市梁溪法院,结果诉求被驳回,这是何原因?
小郑系“二手”平台二手车卖家。2023年10月,小方通过“二手”平台向小郑表达购买案涉车辆的意向。
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就买卖案涉车辆达成一致,主要内容如下:小方以86800元(含过户费用)购买案涉车辆,先付3000元定金,留车到周日,小郑承诺案涉车辆没有重大事故、没有水泡、没有火烧,发动机、变速箱质保1年2万公里,由小方下单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若案涉车辆检测出重大事故,小郑同意退款,并称“车子问题定金可退,人问题不退”。当日,小方向小郑指定的案外人转账3000元。
转账后,小方通过查询,发现车辆有2次维修记录,分别为车前大灯、保险杠等,小方心里接受不了,联系小郑请其退款。对此,小郑未予同意。
随后,小方诉至法院,其认为小方在交易时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严重影响车价、购买意向的瑕疵,要求小方退还定金并按照三倍损失赔偿。
小郑为证明案涉车辆并非重大事故车,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载明案涉车辆于2023年12月21日经检测非重大事故、非泡水、非火烧。
诉讼中,双方就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达成一致。法院认为,小郑与小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关于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成立、有效。双方对案涉车辆的检验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小郑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证明案涉车辆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须指出的是,二手车并非无瑕疵的新品,小方作为买方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既然同意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检验标准,就不得再以订立合同前未提出的质量要求作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于庭审中就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梁溪法院对小方要求小郑退还定金、鉴定费并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解释称,虽然合同中有“若案涉车辆检测出重大事故,小郑同意退款”这一规定,但需要厘清的是,无重大事故≠未发生过任何事故,况且买家也同意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检测报告确认“维修记录”非因“重大事故”,因此就不存在因“重大事故”而卖家必须退款的情形,买家的诉求就于法无据,法院因此没有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