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官网公开发布的《关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的函》,因其中的一段有关“派驻机构属地管理”的内容,受到了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关注。



5.3.1.3 派驻机构属地管理
5.3.1.3.1 除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实行派驻体制外,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和人员一律下放乡镇(街道)管理。
5.3.1.3.2 所有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指挥、调度: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党组织关系纳入乡镇(街道)统一管理;
——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听取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对履职情况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机构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有权向派出部门提 出调整意见。
“除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实行派驻体制外,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和人员一律下放乡镇(街道)管理”的表述意味着,信阳市市场监管管理所已经全部下放乡镇街道管理了。
从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关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的函》的情形上看,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监管所下放乡镇街道管理已经坦然接受了。
但老梁今天要说的是,信阳市的这一做法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精神相悖,应立即叫停!
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看,信阳市的做法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1978年9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制的重大决策,正式组建成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79年全国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完成。自从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那天起就有了工商所,而自从有了工商所那天起,工商所就是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更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工商所的法律地位,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2018年机构改革后,工商所“顺理成章”地变成了市场监管所,在《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尚未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尚未废止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自然也应是“顺理成章”的事儿。
也就是说,市场监管所“继承”工商所的“身份”,继续作为县级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以县级局的名义从事执法行动,这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儿。
除了上面说的信阳市的做法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以外,还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请注意,这里明确规定的是“设立派出机构”。
其次,从中央对此轮机构改革的部署上看,信阳市的做法与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精神相悖。
2019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建立健全纳入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意见。”此规定的涵义已经十分明确,那就是:只要是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就应当实行派驻体制,不存在划归乡镇管理的问题。
那么中央对市场监管所的体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6 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明确指出,“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在乡镇(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和管理为主。”——这不就是市场监管所实行派驻体制的明确规定嘛!
莫非,信阳市委、市政府不知道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的这个重要文件?诚如是,这也太令人匪夷所思了吧?
综上,信阳市关于将市场监管所全部划归乡镇街道管理的决定,既与《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精神相悖,是错误的,应当立即叫停!
最后,在呼吁信阳“立即叫停”的同时,老梁也呼吁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尽快出台,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市场监管所的法律地位问题,给广大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