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灯验车”当地市监部门介入处理?请问市监部门要“介入”个啥

老梁市监论闻 2024-04-17 18:16:36

近日,一名大学生在视频平台反映称,此前自己在某网络租车平台一家名为“鑫盛租车”的租车行租了一台奥迪A6,归还验车时发现车辆大灯有微小划痕,商家拒绝退还押金,在4S店称可以花费2000多元技术手段恢复的情况下,租车商坚持更换大灯,并要求其承担更换配件费、误工费、折旧费等共计68800元。

这被广大网友戏称为“提灯定损”升级版——“提灯验车”。

据央视网综合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报道:4月11日,四川成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称,已收到相应举报,执法办案人员正介入处理。

看了上述报道后,老梁深感诧异:这不是典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纠纷吗,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个啥呢?

是因为租车的大学生属于消费者,所以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就认为凡是消费者的事儿就都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吗?那就请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学习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是市场监管部门一个部门的法,所有的“有关行政部门”都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执法主体。

莫非成都市场监管部门以为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国家没有设立“有关行政部门”,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兜底责任吗?那么请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学习一下交通运输部的这部规章: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发布 ,2021年第17号修正)

显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并非没有主管部门,而是非常明确这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点击标题查阅《小微型客车租赁发生纠纷谁来管?交通运输部:我们管!》)

这么明确的应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事儿,那为啥成都市场监管部门非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呢?难道是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甩锅、市场监管部门才不得不接锅吗?但从媒体报道看,这种情形并不存在!

从媒体报道情况看,交通运输部门第一时间跟进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

也就是说,在这一事件中,根本就不存在其他部门向市场监管局甩锅的问题。

综上分析,在此次事件中,成都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向媒体表态“执法人员已介入处理”,既不是因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没有主管部门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来兜底,也不是因为其他有关部门甩锅致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接锅,而是纯属市场监管部门因业务不精所导致的“乱表态”“乱作为”。

这不,这一“乱表态”“乱作为”的后果马上就来了,有媒体就把监管不力的矛头又对准市场监管部门了。看:

有同仁说这是媒体不懂装懂瞎说话,但老梁要说的是,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都认为这项工作是自己的职责了,都“介入处理”了,还能指责媒体对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把握不准吗?

因此只能说,市场监管部门这脚上的泡都是自己走出来的,真怪不得别人!

上轮机构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都有被滥用的趋势。从这次“提灯验车”事件来看,本来市场监管部门有意“抢功”来着,但交通运输部门根本就没有给市场监管部门这个机会,人家及时依法处理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使事件很快得到平息。这就是“专业人做专业事”收获的良好结局。

但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已经依法处理,事件已经平息”的情况下,有市场监管人员仍然坚持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介入事件处理,这些市场监管人员认为只要涉及到“收钱”的事儿,就都是价格法律法规中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就都有权管——这“包打天下”的思维该有多顽固啊!按照这个思维,几乎所有的消费纠纷都是因“收钱”而起,那市场监管部门都可以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介入处理——这样一来,一部《价格法》就可以包打天下了,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部门啥事儿啊!

这再次提示市场监管系统广大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素质,对每一个执法部门和每一名执法人员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啊!

老梁再次提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自己的事儿坚决管住管好、不是自己的事儿坚决不越权,无论到什么时候,这都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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