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整理了一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家可以看下

兰杰蒙面说 2020-07-17 10:12:33

大家好,我是兰杰,旨在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方法和建议,解决一些信用卡及债务问题,传递正能量,早日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今天带大家来简单的回顾一下信用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骗领取的信用卡;

(2) 使用失效作废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

前款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款项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恢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11月28日)

根据司法实践,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作如下修改,以下简称“解释”):

1、 原“解释”第6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款项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的,应视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大量透支而无力偿还;

(2) 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不能归还的;

(3) 逃避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4) 将透支的资金用于犯罪活动;

(5) 其他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情形。”

2、 增加一条,作为本“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本“解释”第6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1)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后进行;

(2) 除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情况除外,否则催收应能确认持卡人可以熟悉的方式进行;

(3) 两次催收时间间隔至少30天;

(4) 遵守有关催收的规定或协议。

3、 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9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时尚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等费用,滞纳金及手续费。还款或者支付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实际透支的本金。

4、 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11条:“发卡银行变相以信用卡透支形式非法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其他罪论处。”

信用卡无小事,如果有能力还,还是尽量去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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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0-07-18 19:57

    S十B,催狗

    兰杰蒙面说 回复:
    眼残吧

兰杰蒙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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