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政府部门在推动城市发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实施其他公共利益项目时,对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所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这一职责的核心在于确保因项目实施而遭受损失的个体和单位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妥善的安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杜先生和史先生系山西省长治市某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其当地地处山区,煤矿资源丰富,由此也滋生出大量的矿场进行采煤作业。直到某天,因过度开采煤矿,导致杜先生和史先生所在村庄塌陷,给当地村民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当地政府也成立专治项目,对该村采煤塌陷进行治理项目。但杜先生和史先生再此次治理项目中,因为没有和政府部门协商一致达成安置方案,故政府迟迟没有对杜先生和史先生进行合理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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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和史先生一开始几乎天天去相关部门去催促办理,但相关部门主管每次都以各种理由将杜先生和史先生搪塞回去,后来某天从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微信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路律师和孟祺洪律师与杜先生和史先生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地梳理案情,杜先生和史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当即决定委托张路律师和孟祺洪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律师和孟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与两位当事人沟通,并且通过信息公开等各种途径去收集相关政策和资料,并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了全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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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和孟律师通过调查得知,根据2024年当地县政府关于采煤塌陷治理项目的批复可知,此次搬迁治理项目是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为主导进行治理的,该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是此次治理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对杜先生和史先生具有安置补偿的职责。在得知了此次实施主体之后,张律师和孟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于2月26日书面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但乡镇人民政府于2月27日收到之后,直至今日没有给出任何回复。
故张律师和孟律师针对该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政府责令乡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行政复议的结果也是不尽人意,上级政府驳回了张律师和孟律师的行政复议请求。
随后,张律师和孟律师针对上级政府驳回的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并责令乡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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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和孟律师认为:根据当地县政府作出的《批复》以及对两位当事人回复的《函》中可知,当地塌陷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故乡镇人民政府对两位当事人有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再收到当事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之后,没有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案件结果
最终,当地某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依法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乡镇人民政府于两个月内向杜先生和史先生履行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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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