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句俗话,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曾鼎新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公开资料显示,曾鼎新曾长期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2019年1月调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而其亲弟弟曾鼎言,2008年加入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下称“德恒律所”),2010年担任律所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以来,该所在湖南省高院管辖法院内代理的案件取得超乎寻常的直线增长速度,从2010年不足百宗,到2020年达到顶峰1500多件。来自企查查公开信息,该所代理的诉讼业务高达8048件。
2018年期间,该所在湖南省邵阳市法院合计代理5单诉讼业务。2019年1月,曾鼎新调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院长后,该所在邵阳市法院所代理的业务迅速增长8倍,2019年合计代理诉讼业务40件,2020年合计代理诉讼业务49件。从2019年到2021年,该所合计在邵阳法院代理诉讼业务117件,业务量远远超过其他律所,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2年,因曾鼎言代理的胡鑫林、郭莹股权纠纷案件在邵阳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投诉无管辖权、没经实体审理就作出判决等令人惊诧的行为之后,邵阳市法院就不再将德恒律所代理案件的文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为价值6千万股权,妹妹舍近求远到邵阳,对哥哥发起“民事+刑事”围剿在胡鑫林、郭莹股权纠纷案件中,胡鑫林是持有深圳市丰滢资产有限公司(下称“丰滢公司”)50%股份的股东。
2014年5月,丰滢资产入股深圳市博长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长新公司”)持有该公司47.955%股权,另一股东为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丰滢世纪”)持有股权52.055%。博长新公司名下只有一处物业商铺3072.72平方米,位于南山区东滨路南油服装批发中心丰滢世纪广场二楼。
按照入股协议,丰滢公司和丰滢世纪两公司对博长新公司名下物业面积按股权比例享有收租权。
2014年9月,博长新将名下3072平米商铺承包租赁给丰滢世纪承包经营,期限10年,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合同约定,每两年“丰滢世纪”向“丰滢公司”支付一次税后承包金,汇入“丰滢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第一个承包周期的税后承包金2400万元;第二个承包周期的税后承包金2760万元;第三个承包周期的税后承包金3174万元;第四个承包周期的税后承包金3650.10万元;第五个承包周期的税后承包金“丰滢世纪”承包后,将商铺分租给100来家从事服装批发的商户,当时,对外出租物业租金高达每月900元/每平米。
此间,由于胡鑫林身患重症肌无力重疾导致口头表达、书写时有困难,其在2014年对丰滢公司做了相应的工作安排,安排刘某龙担任法人并委托刘某龙代持股份。
胡鑫林有一个随母亲姓的妹妹叫郭莹,现年49岁,早年染上了吸毒恶习,后在广州自愿强制戒毒后,胡鑫林将郭莹带在身边,让她参与丰滢公司的一些琐事,希望能照顾她,培养她自立的能力。
郭莹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为胡鑫林代理收取丰滢公司的租金款和代缴税款,郭莹多次表示羡慕胡鑫林的租金收入。胡鑫林则告诉郭莹,“我与太太关系不好,可能会离婚,你帮我管好财务,我不会亏待你。”事实上,胡鑫林对郭莹非常照顾,每次收取租金款时都嘱咐郭莹要准时代缴税款后,剩余的款项除了满足郭莹和其母亲的日常所有开销外,还预留了一部分留在郭莹账户上。
2020年,承包物业的丰滢世纪提出要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表示按照原合同约定,可以赔偿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胡鑫林安排郭莹前去沟通解除承包协议和收取违约金。
2021年起,胡鑫林多次催问郭莹解除承包协议和收取违约金的进度,郭莹以各种理由拖延,称因受疫情影响,承包方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违约金。
2021年9月,胡鑫林找到承包方,其负责人何某江告知,早在1月8日,就已退租,并赔付违约金1587万元及支付商铺补偿金200多万元。此后,胡鑫林通过调查走访还发现,在胡鑫林委托郭莹代管公司商铺的租赁业务期间,还通过二维码、第三人银行账号等方式私下收商户租金。
至此,胡鑫林才发现,赔付违约金1587万元及支付商铺补偿金200多万元都没有入账丰滢公司,而是被郭莹私人占用。
问题发生后,胡鑫林多次催促郭莹将上述款项还回公司,遭拒。
同时,丰滢公司也要求郭莹将此前代为保管的公章及历史合同、文件等交回公司,也遭拒。
让胡鑫林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郭莹为占有上述款项,利用掌管公章、文件和管理的权利,舍近求远,从案发地深圳跑回老家邵阳,对其兄长胡鑫林发起了“刑事和民事”的双重围剿。
胡鑫林称,郭莹先是于2021年9月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发起股权纠纷诉讼,还未开庭,又通过湖南律师的谋划,于同年10月12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做假的《股份代持协议》为证据,以自己和自己股份的代持人刘某龙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2015】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了刘某龙系胡鑫林在丰滢公司股份的代持人),郭莹谎称丰滢公司刘某龙名下的股权是她的,诉请法院将刘某龙代持的股份判决给她。大祥区法院立案后,郭莹于同年10月18日到深圳福田区法院撤诉。
在郭莹于邵阳发起股权之诉的同一天,又以胡鑫林夫妇向其借款2030万元为由,在大祥区法院发起借款纠纷诉讼,郭莹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其实是她支付给胡鑫林的租金款。郭莹根本没有所谓借款的借据、借条,为了凑足所谓的借款2030万元,郭莹采取复印不全或伪造银行流水的方式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
2021年11月12日,郭莹又称自己是丰滢公司的股东,到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城西派出所举报胡鑫林、刘某龙,对丰滢公司股权形成的法院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罪。
城西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在未联系胡鑫林,也未做任何询问和调查的情况下,于11月14日火速立案,当天办理强制传唤手续,出动8名警员,将胡鑫林从深圳带回邵阳市进行讯问。
2021年11月17日,胡鑫林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的出资、收益、决策管理等证据,证明自己系丰滢公司的股东。当天,警方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需要指出的是,在郭莹发起的股权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该案存在人为干扰因素,导致邵阳市警方在查清胡鑫林系丰滢公司的股东身份后,本应及时撤案,却在该案在历时2年8个月之后,公安机关才作撤案处理。
邵阳法院审理郭莹股权纠纷案,关键证据未鉴定真伪,未经实体审理作出裁判胡鑫林、郭莹兄妹对簿公堂之后,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和邵阳中院两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系列问题已超乎常理。
胡鑫林针对郭莹在邵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股权纠纷、借款纠纷案件,以丰滢公司所在地、双方居住地、银行转账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为由,向大祥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耐人寻味的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仅借款纠纷案的承办法官予以采信,后经大祥区法院、邵阳中院先后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并于2022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受理立案。此后,郭莹自知理据不足,在多次催缴诉讼费未果后,被罗湖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胡鑫林以“郭莹在没有任何借据、收据、催款信息的情况下,将转给自己的股权分红捏造为借款,进行虚假诉讼”为由,于2022年3月,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2022年5月27日,罗湖分局经侦大队以郭莹涉嫌虚假诉讼予以刑事立案。
然而,郭莹在邵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股权纠纷,已经开始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邵阳市中级法院一路所向披靡。
郭莹提起的丰滢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大祥区法院在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基于本案同一争议事实已经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立案,故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503民初286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必须以胡鑫林涉嫌虚假诉讼案的刑事侦查的结果为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先刑后民”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2022年3月30日,大祥区法院又作出新的裁定,推翻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503民初2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随后,原告郭莹不服上述裁定,火速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郭莹此间开始与曾鼎新院长的亲弟弟曾鼎言担任法人的德恒律所频频互动,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胡鑫林则向邵阳中院刘新军法官提出请求按照“先刑后民”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案件的本质就是郭莹为了争夺胡鑫林在丰滢公司的股权,判断的关键也是到底谁才是丰滢公司的真正股东?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就应该等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出来,才能继续民事案件的审理。
2022年6月26日,邵阳中院刘新军法官作出裁定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无关,指令大祥区法院继续审理对郭莹提起的股权纠纷案。就这样,邵阳中院在未对案件实体审理,就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无关,继续对郭莹发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操作审理。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法官称,案件无需做实体审理,不需要鉴定郭莹提交的证据;胡鑫林提出所有合理合法的诉求,悉数被拒2022年8月3日、16日,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开庭审理以胡鑫林、刘某龙位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胡鑫林当庭质疑郭莹提交的《股份代持协议》系伪造的虚假证据。提出要求对郭莹提供的《股份代持协议》鉴定,被法官刘莲拒绝。刘某龙因不清楚该协议上怎么会有自己的签名,也提出要求鉴定,被法官刘莲拒绝。迄今为止,被告胡鑫林及其律师都没看到郭莹提交的《股份代持协议》的原件。
胡鑫林的代理律师提出,关于本案诉讼争议的调解书,郭莹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向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报案,且在立案侦查中,实际上,郭莹发起民事和刑事案件,争议点都是(2015)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中“丰滢公司” 50%股权的权属,该股权的归属是刑事案件必然要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如果该股权属于郭莹,那么胡鑫林就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该股权属于胡鑫林,那么胡鑫林就无罪。胡鑫林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本案诉争的调解书及股权均属于刑事侦查范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法院应依法中止诉讼,结果被刘莲拒绝。
庭审中,刘莲的表现,已经超乎常理,不允许中止审理,不允许对郭莹提供的疑似虚假证据进行鉴定,不允许调查,不允许延期审理,不允许回避。胡鑫林提出所有合理合法的诉求,全部被拒绝。
胡鑫林向法院提供了对丰滢公司出资的短信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胡鑫林于2014年5月16日从民生银行向郭莹转账17万元,清楚的注明“(1)付12万购买深圳市博长新科技公司的孙志光股权款;(2)付5万元深圳市丰滢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股权款。”同时注明“付完要孙志光补个收条好作账:今收到刘某龙股权款12万元。”郭莹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及胡鑫林的指示。
事实上,该案审理过程中异常的不仅仅有上述问题,在该判决书中仅记载胡鑫林提交了16组证据的2组,其他14组包括多份公证书和胡鑫林投资公司时的投资款转账凭证,均未被记录。而郭莹提交的未经鉴定的证据则予以全部记录。
其中,胡鑫林提交的一份与郭莹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郭莹自称刘某龙为她代持股份,但在2019年郭莹发给胡鑫林的微信显示,郭莹连刘某龙的手机号码都不清楚,还在向胡鑫林要刘某龙的电话号码。由此可见,郭莹陈述刘某龙为她代持股份的说法漏洞百出。
郭莹自称刘某龙给他代持股份,但在2019年郭莹发给胡鑫林的微信显示,郭莹与刘某龙不熟
然而,令人讶异的是,法官刘莲在对关键证据未做鉴定、无视先刑后民原则、无视争议的股权归属是还在刑事立案侦查中、无法认定郭莹股东身份、更无证据证明(2015)大民初字35号民事调解书损害郭莹利益的情形下,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湘0503民初 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3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该案未作实体审理,提到本案的股权争议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深圳)解决。
更令人讶异的是,法官刘莲在与胡鑫林太太的对话中讲到此案不需要做实体审理,胡鑫林太太讲到“您不做鉴定、不做实体审理,你如何能判断郭莹具备起诉资格呢?郭莹既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刘某龙也不承认为其代持股份,那任何阿M阿G起诉,你都会认可他的起诉资格吗?”刘法官则恼羞成怒:“这不是我说了算,这是法律说了算”,然后骂出的粗话不堪入耳。
邵阳中院审理案行为更为反常,多个裁定自相矛盾2023年1月9日,胡鑫林不服大祥区法院判决,上诉至邵阳市中院。但令胡鑫林没想到的是,邵阳中院在审理本案时,行为更加反常。
2024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向邵阳中院发函告知,郭莹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被立案,正在侦查的案件与邵阳中院审理的(2023)湘05民终454号案件有密切的关联要求中止审理或延缓审理。
开庭前,胡鑫林向邵阳中法院提交了请求将郭莹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案件中止诉讼的申请,被承办法官拒绝。
胡鑫林请求对郭莹提交的伪造《股份代持协议》中的签名、印鉴进行真伪鉴定和形成时间鉴定,被承办法官拒绝。
郭莹在一审开庭前提交了日期2014年4月23日孙某与她签字的《股权分配协议》,此协议指出2011年郭莹向孙某支付10万、50万用于购买丰滢公司和博长新股权款,《股权分配协议》决定郭莹股份由刘某龙代持。该协议有意写上此复印件协议与原件相符,很明显,此协议是伪造的。郭莹没有提交协议原件、也没有提交银行流水,胡鑫林请求对郭莹是否有支付10万、50万用于购买丰滢公司和博长新股权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被承办法官拒绝。
2024年4月3日,邵阳中院开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股权纠纷案,庭后法官李鹏要求律师在一周内交答辩状。5月8日,胡鑫林收到法院裁定书,结果是维持原判。而邵阳中院的裁定书上,盖章的日期是4月7日。也就说,该院在开庭3天之内居然出了判决,连律师补充答辩意见的时限都没过。
2023年10月,郭莹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胡鑫林的深圳市丰滢公司股权变更,理由是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下发(2022)向050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5)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0月18日,大祥区法院作出(2021)湘0503执恢2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胡鑫林持有丰滢公司的50%股份变更至被申请人刘某龙名下。
胡鑫林对此裁定不服,以“郭莹声称有与刘某龙签订的《股东代持协议书》未经鉴定、且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显示郭莹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郭莹不具备执行申请人资格”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23年11月13日,大祥区法院受理胡鑫林提起的执行异议。
2023年11月28日上午9点34分时,住在深圳市的胡鑫林突然接到大祥区法院的来电,称该案执行异议的听证于当日开庭。胡鑫林意外之余,直指其行为当日开庭通知不符规定,并申请重新开庭。
2023年11月28日下午,大祥区法院电话通知胡鑫林执行异议听证,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点开庭。从接到通知到开庭日不到2天半。
2023年12月12日,大祥区法院做出(2023)湘0503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21湘0503执恢2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法院的理由有二:一是(2022)湘050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并未裁决确认郭莹为涉执股份(股权)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二是郭莹在听证辩论结束前仍未向法院提交其系涉执股份(股权)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的依据。
值得一提是,该裁定还认为,郭莹、胡鑫林、刘某龙之间因涉执股份所产生的权属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股份(股权)确认之诉予以确认。”
胡鑫林裁定后也感到高兴,法院总算承认郭莹不具备股东的身份。
然而,数天之后的2023年12月27日,大祥区法院又作出了(2023)湘0503执2370执行裁定书,裁定:胡鑫林名下的案涉股份,变更至被申请人刘某龙名下。
2024年1月6日,大祥区法院前往深圳执行了案涉股份的变更。而这一切,是在胡鑫林进行执行异议的复议期间被不管不顾迅速执行了。
胡鑫林称,在郭莹主张的案涉股份权属诉讼中,其提交的关键证据(复印件)都未鉴定,刑事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查当中,没有经过实体审理,更没有证据推翻自己不是丰滢公司股东的情况下,邵阳法院作出多个自相矛盾的判决,撤销确认自己股东身份的《调解协议书》并且迅速完成对其股权变更,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混乱不堪,于法无据。
胡鑫林被还原丰滢公司股东的身份,而郭莹在涉嫌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胡鑫林表示,乌云终究遮不住太阳。2024年3月18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对胡鑫林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给予撤案,这也意味着胡鑫林就是丰滢公司股东的身份。
而邵阳市一二审法院在该关键证据被质疑伪造的情况下,两级法院承办法官均拒绝对其进行鉴定,且案件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无法认定郭莹起诉资格的情况下作出支持其第三人撤销之诉,将实际出资股东胡鑫林的案涉资产,被强制执行、变更他人名下。
在邵阳法院庭审时,郭莹频频提交伪造证据,并涉嫌窜通证人在法庭多次虚假陈述、谎称“丰滢公司”无收入、博长新公司亏损。
胡鑫林一直诧异郭莹等人为啥连公司的合法收入都要说假话。
2023年,“丰滢公司”法人和胡鑫林前往银行调取“丰滢公司”的对公账户信息,发现公司多年无进账收入,也没有缴纳税费。而公司明明有收入,从2014年起,“丰滢公司”将其持有的博长新公司47.955%股权对应的商场物业交由“丰滢世纪”承包经营。承包协议涉及到“丰滢公司”收入高达16181.7万元。这些收入没有进入“丰滢公司”的对公账户,也没有依法纳税。
胡鑫林称,郭莹为了侵占收入,还指使通过陈姓、郑姓等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商户租金,郭莹此举,显然得到高人指点。
在高人的指点和策划下,郭莹和他人否定“丰滢公司”的收入,不仅可以否定胡鑫林收到的租金分红,从而否定胡鑫林的股东身份,而且还可以掩盖郭莹和其他人员串通偷逃国家税款的不法行为。
曾鼎新院长的亲弟弟曾鼎言,突然变更其律所的法人代表,并注销律师资格为何故?据知情人透露,邵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执行环节能玩的这么花,主要得益于郭莹的幕后律师团队背景深厚、能量惊人。郭莹为了此案,向德恒律所支付了高达上百万元的高额律师费,以聘请该所为代理其在邵阳法院的民事诉讼。德恒律所的掌舵人曾鼎言主任,系邵阳中院院长曾鼎新的亲弟弟。
公开信息显示,自曾鼎言掌管该所以来,代理的案件的数量急剧暴增,从2008年每年不足50宗,到2020年达到顶峰1500多宗。经统计,2010年至2019年该律所总共代理4078件,年均450多件,其中代理标的上千万元以上诉讼191件。2019年至2022年该律所在邵阳法院总共代理117件。
该所从业人员几十人,如此庞大的大的业务量和营收远超一般律师事务所的平均水准。更耐人寻味的是,德恒律所代理的案件90%以上都集中在曾鼎新工作地管辖范围法院。
此后,胡鑫林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2020年至2022年间,德恒律所代理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的诉讼案件合计10件,本案一审法官刘莲出现过8次;2020年至2022年间,德恒律所代理邵阳市中级法院诉讼案件合计33件,本案二审审理法官刘新军、李鹏所在的庭长刘勇出现过6次。德恒律所在邵阳法院代理诉讼似乎集中分配在某些法官手中。
2022年后,由于邵阳法院的裁判案例不再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故无法查询德恒律所在邵阳法院代理案件新的信息。
2023年12月7日,在邵阳中院门口,有多人举牌控诉,声称德恒律所在邵阳中院代理的诉讼案件存在不公行为。
据知情人透露,中国大多数律所的律师费分配规则如下:接单律师系有关系、有渠道、有资源的律师。接单律师可指派其他律师出庭,律所扣除15%-20%的的税费和管理费,负责出庭的律师分配10%或15%,剩下75%或70%是接单律师的收入。如果收取当事人100万元诉讼代理费,接单律师可得到70万以上的收入。郭莹在此案中高额的律师费进了谁的口袋,可以想象。
2024年3月,曾鼎言变更了其所在的德恒律所法人代表身份。
2024年7月17日,曾鼎言突然注销了自己的律师资格证,这一行为引发了民间的广泛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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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文章篇幅太长,适合给专业性的人看,普通人估计跟我一样,直接翻到最下面直接看评论[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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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烂得够快。请继续。
学而优则仕
此生无悔入华夏啊
这不是法院律师都是自家自产自销,这其中违法犯罪不得了啊
我就喜欢看这种文章。通透明了,看完感觉自己有内涵。
红楼梦中梦
交流电是我发明的,特斯拉盗取了我的成果然后还放弃专利费。我要起诉!而且要追回交流电专利费,只要那位法官帮我搞定,我只拿一成[呲牙笑]
然后呢?
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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