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被处罚

今今保事 2024-08-31 01:31:02

近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因编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被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伍拾元整,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采样员宗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经调查,2023年7月7日上午,该公司采样人员在海安某纺织园区内对5家单位进行了污水、雨水采样,于当天上午约11时40分离开园区且未再返回,但前述5家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单中的采样时间均包含11时40分之后的时间,采样人员承认该时间段未进行采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单中的采样时间系该公司采样员宗某编造。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样车行驶监控轨迹、检测报告等,证实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听证会上,该公司承认采样单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一致,否认具有主观故意性,但未能提出实质性意见。

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数据真实性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环境危害,还会引发重大环境风险。本案执法人员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通过编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案件的办理,达到教育警示环境检测机构的目的,对从事环境检测机构起到警示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规范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秩序。

延伸阅读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

(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

(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0 阅读:0

今今保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