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关于“股权转让”四大变化需留意

合规小课堂 2024-05-01 08:21:56

在现代企业运营中,股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活动。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股权转让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为您介绍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五大注意事项,帮助您轻松应对股权转让的各种挑战。

一、简化股权转让程序,保障股东自由

新《公司法》简化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的双重限制,将同意程序改为通知程序。这意味着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只需履行通知程序,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一变化有助于保障股东的转股自由,减少因转让程序繁琐而引发的纠纷。

案例分享:

张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个人原因想要转让部分股权。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他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现在,他只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不仅简化了转让程序,也保障了张先生的转股自由。

二、明确通知及同等条件,维护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明确了通知及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要求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减少因转让条件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案例分享:

李女士是某公司的股东,她想要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下,她需要将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中包括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信息,以便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保障了李女士和其他股东的权益,避免了因转让条件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三、细化变更登记规定,确保股权交易安全

新《公司法》细化了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明确了公司拒绝变更登记的救济途径。这意味着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如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变化有助于确保股权交易的安全性,减少因登记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案例分享:

王先生是某公司的股东,他成功将股权转让给了一位外部投资者。然而,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王先生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下,王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新《公司法》明确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规则,包括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和已届出资期限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因出资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案例分享:

赵女士是某公司的股东,她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一位外部投资者。然而,赵女士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存在出资瑕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外部投资者需要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并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如后续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即便赵女士已不再是公司股东,赵女士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总之,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包括简化股权转让程序、明确通知及同等条件、细化变更登记规定和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股东的权益,减少因转让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促进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应充分了解这些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2024)第84条删去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将同意程序改为通知程序,并将其他股东三十日内不回复通知的后果从“视为同意转让”改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2024)第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2024)第86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2024)新增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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