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活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进行监控。这类具有不间断监控、摄录功能的设备由于监控范围过大,极有可能会收集邻居的隐私信息。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张某居住在合肥某小区3楼02室房间,因其为独居女性为了防范个人安全,于是在入户门外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
其邻居03室的入户门与02室入户门相隔60厘米,张某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对03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也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
03室住户王某认为张某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侵犯了其隐私,对其生活造成了影响,于是找到物业让张某拆除,但张某拒绝拆除。
于是王某报警,经警方调解,张某仍拒绝拆除,理由是王某进出入户门前的过道属于公共区域,不对王某造成任何影响。
王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某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动机虽然是为了自身安全,
但该摄像头能拍到王某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直接与王某的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相关联,
对王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而且相关录像功能是用手机端操作,王某对该摄像具有不可控性,也无法对摄像头进行监督。
虽然张某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对03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但该区域比较特殊,
其主要是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故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可能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故不应当完全视为公共区域。
故张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王某的侵权。
法院判决:张某将可视门铃摄像头拆除。
隐私是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我们享有的个人私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个人隐私支配权。
隐私权还涉及到私有财产的隐私、姓名和形象利益的隐私等等。
而我们在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在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
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