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的起草说明》,在“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时提到,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行认缴登记制以来,实践中出现了“出资案件激增、天价出资、期限过长”等问题。
只要发生与出资有关的案件,往往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而且,与此有关的法院判例,也非常不利于债权人。
如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苏民终6414号判例,债权人A公司向债务人B公司索赔时,同时要求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义务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时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认为,在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只要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就无法向股东(包括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除外)追偿债务。
因此,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一旦将出资期限在章程中无限拉长,在无形中就形成了对股东的天然保护。未来公司出现债务无法用公司资产偿还时,在认缴期限内,债务人也无法向股东追偿,甚至可能会出现股东在“有生之年”都不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怪象。
这种情形下,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变成了“劣币驱逐良币”,反而会催生更多的不良投资人和不良公司出现。
基于这样的现实,修改公司法,限定投资人的出资期限就成为必然。
对于新公司法生效前已经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最长可以到2032年6月30前缴足,距现在还有8年多的时间。这些公司的股东是否要等到最后期限缴足资本才是最好的选择呢?
需要各位特别注意的是,在5年或8年缴纳出资的缓冲期内,上述法院判决的观点在实务中依然适用(即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认缴出资期限内股东不实缴也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想见,未来的营商氛围必然是更加关注公司的“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
以下场景可能会成为未来的常态:
1、甲方的招标公告会要求投标方实收资本不低于XX万元;
2、企业贷款时,银行会将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
3、甲方对供应商的资信评级时,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会成为一项重要指标;
4、供应商对注册资本实缴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付款安排;
5、地方政府给予企业专项资金支持时(如研发补贴、房租补贴等各类项目补贴),会将注册资本实缴作为条件之一;
6、地方政府在某些特定资质或资格评选时,会将注册资本实缴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7、优秀人才在找工作时,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实缴;
……
因此,股东尽早把注册资本实缴,不仅体现了股东经营公司的“实力”(有本钱做事),更能体现股东持续经营公司的“信心”(不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还能提前在市场中建立自己的相对竞争优势。
在各方条件相差不多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全部实缴的公司必然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