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审结一起销售“蓝月亮”洗衣液伪劣产品案三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 2025-04-03 10:51:41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等三人销售知名品牌“蓝月亮”洗衣液伪劣产品一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西安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欲大量购进500g规格袋装洗衣液。被告人薛某得知后,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另一被告人杨某看到了薛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求购洗衣液信息,于是通过被告人牛某联系到省外一家生产高仿“蓝月亮”洗衣液的厂家,并将高仿洗衣液事宜告知薛某,二人确定了订购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随后,薛某以陕西某商贸公司名义,与西安某商贸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交易蓝月亮洗衣液3.2万袋,每袋单价2.9元,合同价款9.28万元,薛某、杨某、牛某将伪造的质检报告等资料提供给了西安某商贸公司。

  随后杨某、牛某安排厂家按合同约定交付洗衣液,西安某商贸公司也如约支付了货款。收款后,薛某以每袋2.5元与杨某结算,共向其支付8万元。杨某随后向厂家支付货款4.48万元及运费4700元,向牛某转款1万元。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贸公司将其中3168袋以单价4.5元销售给某商业管理公司。2025年1月,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某商业管理公司尚未销售的2833袋假冒洗衣液予以扣押,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牛某、薛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三人均触犯了刑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做出以上判决。扣押的伪劣产品被依法没收并由西安市公安局销毁。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 许颖 通讯员 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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