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一天”突发脑溢血,还会对其进行抢救吗?
当然会,别说是前一天,就算是“当天”发病,只要没执行,都会对其进行抢救。
1,疾病威胁生命和执行死刑是两码事,不要混淆了概念
有人可能会说更“省事”了,无需抢救了,毕竟最终要达到的结果都是剥夺生命。
其实不然,“疾病”和“执行”虽然预期结果一样,但却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我国,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即“极刑”,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人。
执行死刑依据的是“法”,是法律层面给予的惩戒,是对犯人前期犯罪事实依法作出的量刑,不受其他意志的转移,一切依据法条。
既然依据的是“法”,那么从判决到死刑复核、签署执行令,最后到执行环节就有详细的法律依据,任何一个流程的缺失,或者未达到规定的时间就提前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是不合规的。
也就是说,直至执行前,死刑犯都有生存的权利,这是《宪法》层面给予的最基本权利。
况且,目前死刑执行的方式仅包括“枪决”和“药物注射”两种形式,“疾病”并非执行死刑的方式。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答案就见分晓了:
一是执行时间尚未来到(前一天)、二是死刑犯在执行前也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况且疾病剥夺生命并非死刑的执行方式,因此,抢救是肯定的、必须的。
当然,对于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来说,办理外出就医的手续十分复杂,因此外出就医的可能性较小。但按规定,看守所或监狱内都设有医院,会在监内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下抢救。
2,死刑执行的具体流程缺一不可
基于人道主义,最近几年都在提倡“慎用”死刑,所以作出死刑判决是非常谨慎和严谨的,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后,都要经过高院的复核才可以。
更重要的是,执行环节更为严谨,先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一审法院接到执行令后在7日内执行,执行当天还要完成“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安排会见、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交付执行、确认死亡、制作笔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等流程,任何一个流程的缺失都是不可以的。
如果发现罪犯因脑溢血危及生命而放任不抢救,那么显然后续几个流程就会缺失,不符合流程规范,责任人需要作出详细说明甚至是担责。
3,“停止执行”的情形不包括“突发疾病”,但实际并不冲突
死刑执行前,有几种情形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即: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罪犯怀孕;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单从该规定来看,脑溢血等“突发疾病”并不在“停止执行”范围内,似乎不抢救也说得过去,但其实不然:
一是即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临刑前也有最基本的健康权,这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层面的规定。因此,无论病情大小,都会得到救治。
二是“生命权”也是最基本的权利,除了“法”有权剥夺生命之外,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剥夺。看管人员又有保障犯人生命权的义务,发现犯人突发疾病当然不能放任不管。
写在最后:
“法”严格的同时、起到惩戒作用的同时,也有“温度”,并不会出于“省事”就不顾人道,或者违反流程、法律,这类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
事实上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第一要务是救人,然后归纳书面材料上报给最高法,说明中止执行的原因,最高法审核通过后向执行一级的法院下达同意中止执行的书面材料,后期在根据死刑犯的健康状况重新确定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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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抢救抢救!救不活属于尽力了!救活了康复了吃花生米去了……
抢救活了又拉去毙,这。。。
如果是前一小时呢?前一分钟呢? 救活了再杀?
那要是一直昏迷怎么算 [呲牙笑]
跟美国警察学学,性质恶劣的直接击毙!
这 和凌迟差不多
前五分钟口吐鲜血抢救吗?咬舌那种
为什么要这么折磨我
照这个道理,取消死刑算球
良心坏了的。救过来再拖出去一枪打死,遭两遍罪。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