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患职业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期,白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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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第三人齐某系原告某公司工人,1995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原告某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工作中接触噪声。2023年2月,第三人齐某与原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某公司向其出具离岗体检介绍信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岗后,第三人齐某进行了体检,医院于2023年6月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齐某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齐某遂向被告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为齐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其与齐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而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遂将某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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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体检介绍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能够印证齐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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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得到及时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存在滞后性,劳动者在离职前要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以免发生纠纷。同时,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从源头上做好工伤预防,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