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罗天舒6日在北京介绍,2022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依法查处违法纳税人12.83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955亿元(人民币,下同),公开曝光了各类典型涉税案件近900起。
虽然偷逃税案件非常之多,但是堪称奇葩,甚至可以说非常“业余”的偷逃税案件却并不见多。而2023年4月6日,江苏省税务局公布的一则偷逃税案件就可以说非常奇葩,而且其偷逃税手法也非常像一个“业余财务”,所有的偷逃税手法都可以说是“想当然”。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这起非常奇葩、财务人员非常业余的偷逃税案件,推文较长,建议大家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此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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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
江苏省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江苏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与2021共有两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证实为偷税漏税。
其中,“2020年度:你单位“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发生额6,543,452.45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4907589.34元。经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发生额6,543,452.45元中,设计费:2,272,523.22元(含摊销以前年度1207201.80元),依据规定,多加计扣除非当年发生的设计费1207201.80*75%=905401.35元。”
所以,该公司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5401.35元。
同时,“2021年度:你单位“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发生额7412077.00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7412077.00元。经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发生额7412077.00元中,设计费:1,540,980.38元(含摊销以前年度1207201.80元),依据规定,多加计扣除非当年发生的设计费1207201.80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7201.80元。”
在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处罚公告里小柳发现,税务局只要求该公司将摊销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补齐即可,却并没有将以前年度的费用扣除,为何?
因为,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该公司会被判定为偷税漏税的根本原因是财务在做账的时候,把已经形成无形资产且已经加计扣除并逐年摊销的研发费用,又再一次用来加计扣除,也就导致同一笔费用被加计了两次。
因此,税务局不承认该公司第二次的加计,也由此在事实上形成了偷税漏税。另外,除了因加计扣除导致的偷税漏税,可以看出该财务非常“业余”以外,该财务对招待费用的处理,也让人感觉疑惑。
2、业务招待费偷税
处罚公告里显示:“在2021年度你单位2021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118350093.04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591750.47元。”
同时,“2021年度“营业费用”账载“业务招待费”819302.83元,“管理费用”账载“业务招待费”2068416.75元,合计2887719.58元。2021年度应纳税调整金额2295969.11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已调整金额1476666.28元,少调整819302.83元。”
所以,该公司应调增2021年度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819302.83元。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为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8350093.04元,那么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多就只有118350093.04×5‰=591750.47元。
所以,扣除可抵扣费用以后,该公司需要缴纳税负的业务招待费为(819302.83+2068416.75)-591750.47=2295969.11元,然而该公司却还违规减除了“营业费用”账载的“业务招待费”819302.83元,使其只申报了1476666.28元。
也就导致该股份有限公司少申报了819302.83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公司偷税漏税。
而该公司会违规减除“营业费用”账载的“业务招待费”819302.83元,则可能是因为财务人员在记账的时候科目摆放错误,导致财务在该调增时没有做纳税调增,把所有发生的“营业费用”账载“业务招待费”全部在税前扣除。
3、税务局处罚
因为该公司研发费用两次加计,以及可能是科目摆放错误的原因,导致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且过了汇算清缴期。
因此,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
最终对该公司“处四万元的罚款。”
而我们反过来看该公司所有的偷税漏税行为,会发现他们其实应该都没有主观意识上的想要偷税漏税,而是因为操作失误,或者是对财务工作不了解,最后才导致该公司在“事实上”形成了偷税漏税。
因此,在税务局处罚上也酌情处理,既没有加倍处罚,也没有移交公安机关。
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警惕,财务报税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因此,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切不可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而交给非专业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公司没有非常专业的财务人员,那么也可以将公司财务记账报税等工作交给代理记账公司操作。
但代理记账公司水比较深,所以大家在寻找时一定要多家对比,当然也可以找小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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