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调查丨资深交警:于建不具备撞上死者的技术条件

振惊唐吉诃德 2025-02-06 20:52:34

编者按: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满足唯一指向性,即指证犯罪嫌疑人有罪。这是疑罪从无的根本要求。但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判决书中列数的证据却更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清白。这样有违常识的操作,着实让人费解。背后的深层次目的是什么?一份判决,特别是刑事案件判决;涉人生死的,多年后都需要接受历史的检视。

作者获悉的一份当年由法制日报调查的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中,有当地的资深交警认为,于建就是想开车撞击苏某民,在技术上也是根本做不到的。

来源:法治日报2003年4月7日《情况汇报》

法制日报2003年4月7日在《情况汇报》上刊发《新乡中级法院枉判法判决死刑》一文:长垣县的一位资深交警认为,于建就是想开车撞击苏永民,在技术上也是根本做不到的。当时,苏永民面对马路站在众望公司门前的人行道上(马路沿),面前有一个公用电话亭,其左右有一棵树 又和两根电线杆,人行道宽约5.5米,于建开车从东边路口进入苏永 民站立的人行道,必须从西边的一个路口下人行道,两个路口间的后身距离约8米,因此,于建开车进入人行道的车速不能超过15公里/时。车速快了汽车就会撞到众望公司的外墙上,而以15 公里/时的车速是撞不住苏永民的,如果苏永民不用水泥块砸于建的汽车,他就不会倒地。至于苏永民是怎么倒地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分析有两种可能,一是于建汽车的倒车镜将苏永民挂倒在地,二是苏永民抛水泥块砸汽车挡风玻璃时重心失控及躲避于建的汽车而倒地。

于建案现场视意图

该文还列举了于建案中的其它不寻常之处。本文主要从证据层面探讨。

于建案现场照片

物证鉴定指向缺乏唯一性

于建案发后,长垣县交警部门组织了现场堪查。

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文明路中段,众望公司门前的公路隔离带上,经勘查发现,在“众望实业公司”门前西侧有相互交叉、又不十分明显汽车轮胎印痕,左侧印痕长475cm,在距文明路北边缘58cm远处有一公用电话厅,电话厅西侧距左侧车轮印痕60cm处有一面积为83cmX74cm的不规则状血痕,电话厅西侧有一形状不规则水泥块。

案发后,长垣县交警部门认为该案涉刑事犯罪,向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支队移交。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支队将于建刑事拘留,扣押了涉案车辆,并组织对尸体进行了技术鉴定。

于建案尸检报告

据2002年4月27日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系被撞后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该尸检报告中分柝说明“致伤物系钝器”,同时在尸检过程中有背臂部、上下肢、阴部未见明显异常。

于建案尸检报告

死者死因是否符合车辆撞击致人死亡的特征?长垣县公安机关2002年7月24日出具的《补充分析意见》显示:分析此处肋骨骨折不是直接撞击伤,倒地后力的传导着地均可以形成。

要指控于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就需要回答是怎么撞上的死者这一关键问题。在该案经历了两次死刑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长垣县公安局刑警支队2009年5月5日再次出具《补充分析》。该补充分析认为:倒地后撞击硬地、运动的头部撞击挡风玻璃、引擎盖均可形成。

死者究竟由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致死?该分柝没有明指。

从物证的角度,开车撞击致人死亡,应该在车辆上留下撞痕。在后续的关于涉案车辆的检验中,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支队的一份手书《证明》显示:于建涉嫌故意杀人一事,我们技术中队勘查现场时,肇事车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不在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在县交警队院内对肇事车辆进行了勘查,发现前挡风玻璃破碎,左倒车镜碰掉。根据现有的痕迹物证,无法确定该车的撞人部位。

在卷其它证据显示死者曾两次拿起水泥块两次砸向涉案车辆。于建的媳妇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作证,在于建开车回家时案发前在门口倒车时碰掉了左侧倒车镜。此次修车就是为此修理车辆。

涉案车辆照片

在采写于建案文章过程中,作者联系了于建案公诉人苗建平。苗建平表示:“该案的遗憾,侦办审人员没有去过现场,去看一下就明白了”。结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制日报调查“资深交警认为于建开车撞人不具备技术条件”;据苗建平等公诉人在庭件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死者死因不明”。该案的核查,具备还原案发条件。为查明事实,专职律师认为应进行必要的刑事侦查试验。​

刑事侦查实验主要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刑事技术的运用,寻找、发现、收集、保存、鉴别刑事证据的工作,其对应的课程刑事侦查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侦查实验程序和要求: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制作笔录

于建案于2002年发,从被羁押至今已失去自由22年有余。于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附带限制减刑,余刑尚有二十三年。但该案的罪与非罪的争议并未停止。该案曾引发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代表的两轮联合署名监督。也曾引起法制日报的关注,并就此刊发了该案的《情况汇报》。本案证据逻辑无法自洽的问题,能否在后续的核查中解决?核查的部门能否贯彻疑罪从无?作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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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惊唐吉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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