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个人在离职(无论你是主动还是被动)时,对于这句“甲方已将乙方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加班、年休假、经济补偿)结清,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也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话,绝对不陌生。那么对于被动离职的员工,尤其是还有一些“利益牵扯”没有理清的情形,要不要签?今天我们就结合法院的判决案例来了解一下。【案号(2018)沪01民终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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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5年8月24日入职上海某公司,2016年12月1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年休假、加班、经济补偿等问题均已结清。自本协议签字完毕,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也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公司与杨某均签字盖章。
后杨某仲裁,申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平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提成等费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875.54元(杨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83.69元×1.5个月)。
公司不服,申请上诉。辩称主张,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等解除劳动合同后续事宜已协商一致全部了结,并为此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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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后经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仲裁的裁决。法院说理如下:
在公司未能拿出证明是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协议》关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年休假、加班、经济补偿等问题均已结清。自本协议签字完毕,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也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的描述,明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公司要求以此条款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于法有悖,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为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12,87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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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对于咱劳动者来说,遇到公司这种“社保、补偿金等等各项费用已结清,不再主张任何权益”的协议,可以放心签了?反正签了以后也不耽误我仲裁?谁让公司排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呢?
当然不是!而且我要劝大家,为了稳妥起见,千万不要签!因为这样的案例,并不具有代表性!大家要知道咱们国家的审判机制里,是有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么一说的!也就是在同样的一件案子,法官不同,判罚的结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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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就可以以“公司排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为依据判决支持劳动者,但如果站在保护用人单位的视角,是完全可以判定“劳动者违背诚信,且所签协议非强迫而签,劳动者诉求驳回”的!
而且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种签协议放弃补偿金的情形,在大多数情形下,法院的判决是签了就得认!所以,为了稳妥起见,如果你和公司之间还有事儿,还是不要钱为妙,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