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秦人能够横扫六国统一天下的秘诀

清風明月逍遥客 2023-07-14 11:10:18

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

在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等七国都建立了军功爵制,但由于山东六国被秦所灭,相关档案被毁,其军功爵制除保存一些零星资料外,全貌已无从考察,只有秦国的军功爵制被保存下来。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携李悝的《法经》入秦,而后获得秦孝公的信赖,支持秦国的变法活动。

商鞅进行的变法,军功爵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军功爵制是为了奖励军功而创设的,也称之为赐爵制。

为了明确限制旧贵族特权,商鞅指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一措施将旧贵族中与王族血缘关系最近的宗室子弟都排除在世卿世禄制之外。他还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并以军功大小“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从而使得“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从此以后,不论出身,只要立有军功,便可享受荣华富贵和功名利禄。这一措施使得秦国上下各个阶层重新洗牌,原先的旧贵族地位下降,提倡全社会的人为改变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奋勇杀敌,多立战功,同时亦形成一种尚武、求上进的社会风气。于是,一批依靠军功成功上位的新兴地主阶级成为新贵,同时也必然导致社会对军功的追逐。

变法明确规定军功以在战斗中斩敌首级的多少来计算,杀敌越多,赏赐越厚。《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宗室贵族没有功劳也得不到爵位,宗室贵族没有军功不仅要除其宗室籍而且也不能享有爵位。

赐爵的对象主要是军官和士兵,一般以斩敌首的多少为赐爵的条件。

秦国军功爵分为“军爵”和“公爵”两类,军功爵制包括一级公士在内共有十七级,一级公士算是“军爵”,之下还有小夫等三级,这三级是军杂人员校、徒、操的爵位。从二级上造算起至大良造有十六级算是“公爵”,是军队战斗人员的爵位,其排列顺序是:

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客卿 (左庶长) ;十一正卿 (右庶长) ;十二级大庶长;十三级左更;十四级中更;十五级右更;十六级少上造;十七级大良造。

后来又发展到二十级,分别是:一公士,二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上少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那么怎样做才能算是有军功呢?

商鞅确立了计首授爵的原则,但对军官和士兵要求不同,巧妙规定了不同身份军人的“计首授爵”原则,使军队上下各司其职,有效提高军队战斗力。

在士兵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关于军官,能得一甲首者,其赏赐与士兵同。“屯长”(五人一屯),“百将”(百人一将)一级的军官,如不能亲自斩敌得甲首,其所部士卒斩敌计三十三首以上,则赐爵一级,即所谓“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按满额论功行赏),赐爵一级”。其他如统领五百人、千人的将领以及俸禄为六百石、八百石、千石的县令以及“国封尉”,能斩敌一甲首者,赐爵从优。在较大的战役中,如“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野战斩首二千”,皆算作“盈论”。凡是参加战斗的各级将领和官吏。从无爵位的“校徒”“操士”向上算起,各赐爵一级。其中,高级将领如大将、御、参,则赐爵三级。

对于战争中没有战功或逃跑者,秦军功爵制也规定了严厉的处分,以致家属临战前都要嘱咐战士“不得,无返”。如果“失法离令,若汝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这样一方面是功名利禄,一方面是严刑峻法,于是英勇杀敌就成为士兵的唯一选择。

爵位的赏赐不仅仅代表身份地位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身份地位背后带来了丰厚的附加利益。

秦国对军功爵的赏赐是按所立军功大小逐级加爵,可以用来赎罪、减刑、免刑,可以免除亲人的奴隶身份,可以在生活上获得优待。比如秦代官吏出差时,官府会按照爵位的高低提供不同标准的饮食。拥有军功爵的人死后,也可以按爵位高低栽种不同数量的墓树。也就是说秦朝军功爵制带来的巨大利益,首先表现在被赏赐者身份地位的提高,其次在于因爵位获得的诸如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权,而有罪者不管爵位多高都可削免。这种实行比较彻底的军功爵制,对广大下层士兵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不仅有赐,也有夺。有二级以上爵位的人,犯了罪要受降级处分;有一级以下爵位的人,犯了罪就要取消他的爵位。

秦国名将白起就是一例。秦昭王十三年自起为“左庶长”,后又升“左更”,十五年封为“大良造”,后来因战功卓著而封为武安君,到秦昭王五十年,因不从命出征、有罪而削爵为士伍,同年十二月赐死。

秦军功爵制既可授又可夺的特点,反映了秦军功爵制的成熟,既能激发人们为爵位而奋勇作战,又能制约有爵位者,使富裕起来的士兵不致因追求安全而不努力作战。

这样,在保证军队有源源不断的后备军的同时,使秦人为获利而争胜,从而“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不过,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好的一面,也会有坏的一面。

《秦律封诊式》中记载两件事,一是士兵为争夺首级而自相残杀,另一个是秦国士兵割下阵亡战友的头颅以充战功。可见秦军士兵对斩首之功的重视和对于通过斩首之功改变自身命运的渴望。

对于弄虚作假的士兵,秦军功爵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秦律杂抄》记载,士兵战场上宁死不屈,应将爵位授予死者的儿子。如果后来发现该人未死,事迹是编造出来的,就应剥夺其儿子的爵位,并且惩罚同伍的人,而哪个未死的士兵回来后,则要处以“隶臣”(隶臣妾是秦朝的徒刑,男做奴,女做妾)的严厉处罚。

对于秦国的斩首现象,《史记》写秦国22场战役斩首累计181万人。清代史家梁玉绳统计出秦国有记载的斩首数量是166.8万人,认为“史所缺略不书者尚不知凡几,从古杀人之多,未有如无道秦者也” 。也有现代学者认为秦国斩首数量在170万左右。秦国实行军功爵制度,将斩首数量作为调动士气、衡量军功和获得富贵的标准,使秦国成为一架效率极高的斩首机器,加快了兼并六国的进程。

可以说,秦军功爵制是战国七雄中实行得最好的,它使秦国形成了全民皆兵的举国体制,锻造出一支无论在规模还是质量上都远超六国的“虎狼”之师,最终统一天下。

然而,在秦统一六国之后,随着统一战争的结束,军爵制也走向了末路。秦始皇三十三年征伐百越、北击匈奴,敌人的战斗力使秦兵斩敌人的头颅这种事变得异常困难,一般士兵的升迁之路受到了阻碍,因军功授爵和从军以劳绩授爵的途径和机会减少,这对于立志通过斩敌首立军功的秦军士兵来说是灾难性的。而许多被征发的人在这样的环境下被调去戍守边疆,他们大多是有改变自己地位的愿望却没有途径。

如陈涉,陈涉参军后被发闾左谪戍渔阳,少有机会可以立军功封爵,而因大雨造成失期,反会遭到斩首的刑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反抗,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鸿鹄之志,更是连命都无法保住,只能揭竿而起,而“天下苦秦久矣”百姓纷纷响应,于是轰轰烈烈的秦帝国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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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8 10:40

    陈涉参军后被发闾左谪戍渔阳,少有机会可以立军功封爵,而因大雨造成失期,反会遭到斩首的刑法。 ……此处有待商榷,睡虎地秦简说明。因故失期,或杖或罚甲,没有失期斩首的律法。